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局各科室:
现将《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发〔2017〕150号)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转变“重服务、轻监管”的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园区应急局、各科室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新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不增加,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园区应急局、各科室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强化治本攻坚;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6000天
国家法定工作日=365-双休日-法定节假日=365-84-31=250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总数=250个工作日∕人×24人=6000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3330天
1.实施行政许可:1760个工作日。
2.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960个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查处:60个工作日。
4.参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上级安全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120个工作日。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50个工作日。
6.安全生产标准化核查:210个工作日。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30个工作日。
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80个工作日。
9.上级安全监管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60个工作日。
(三)非行政执法工作日:2515个
1.学习、培训、考核和各类会议:600个工作日。
2.病假、事假:12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及下级安全监管机构工作:60个工作日。
4.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280个工作日。
5.参加党群活动及主题教育活动:360个工作日。
6.值班1095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155个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155个工作日。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05天(占监督检查工作日68%),一般检查工作日50天(占监督检查工作日32%)。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兰州新区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3)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5)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4.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3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76%。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34家、工贸企业25家,安全培训机构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存在隐患的必须进行复查,隐患整改必须闭环。
(三)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3。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24%。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10家、工贸企业1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科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科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确定专人对本科室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季小结、年总结汇总协调科。协调科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适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部署及时督办。
(五)调整、报批程序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科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重新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明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的有效举措。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日常工作事项,不能以人员、装备、时间不足为由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维护监督检查计划的严肃性。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深入分析新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督检查的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得当、文书填写规范,持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严厉杜绝执法不严、只管不罚、只督不改的现象。
(三)深入推进三年行动。2021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也是关键之年。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认真对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配套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充分运用“执法+专家”“检查+服务” “双督办、双交办”等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自管领域专项整治,彻底消除一批问题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力推动三年行动各项任务按时按点、保质保量完成。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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