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2-22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1]32号
  • 发布日期:2022-01-07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22/ 19:05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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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41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道路功能,维护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省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道路,是指在新区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各等级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等道路(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及附属设施)红线范围内实施定向钻或顶管穿越、占用或开挖道路、杆线跨越道路等需在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施工等临时活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条  申请人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选项下载《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并编制占用挖掘方案及交通疏解方案同步上传或报送。内容包括:占用开挖范围、工期、恢复方案、安全措施、临时导流改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等。

  第二条  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实施联合审批制度,一表申请、并联审批、同步办理。申请人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或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办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后,同步推送至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3个工作日办结,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

  第三条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对接市政运营管护中心查明地下管线现状,由市政运营管护中心召集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园区建设局及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现场勘查,确认开挖道路及绿化面积、地下管线管位情况,并现场复查占用挖掘方案及交通疏解方案,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推行告知承诺。水电气暖外线接入工程施工长度小于100米、技术简单、施工简便、施工过程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工程(水平定向钻、顶管施工除外),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可实施。

  第五条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中规定不予许可的;

  (二)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每年十一月底后挖掘道路的工程(紧急事故抢修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第七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以及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通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同时向城建和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报备,在事故发生时起一个工作日内须补办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有效期或改变占用挖掘位置、时限、面积等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系统或兰州新区政务大厅城建和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变更手续。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单位应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按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见附表),向城建和交通局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城建和交通局将以上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按时上缴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城建和交通局按照实际使用需求列入部门预算申报范围,由新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工程建设单位需将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的,占用挖掘单位应对接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单位,清点挖掘区域苗木量,参照《甘肃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相关标准测算,并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单位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  道路品质提升、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养护维修的工程暂不收取占用挖掘修复费,由项目申请人负责路面恢复工程并严格控制工期。

第四章  修复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道路和绿化恢复质量,道路挖掘后的修复工作统一由道路维养单位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占用挖掘后由绿化管理养护单位按原建设标准恢复种植。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回填至道路路基,并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隐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交由道路维养单位负责修复工作。

  道路维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兰州新区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完成道路修复,修复工程质量纳入道路日常养护履约监督考核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挖掘单位负责对开挖区域质保两年,工程在保修期内,因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占用挖掘实施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按照道路修复费用缴纳双倍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建和交通局及各园区建设局作为事中(后)监管主体,要强化过程监管,以书面承诺及行政审批内容、施工组织方案为依据,对占用挖掘道路施工开展全过程监管。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施工的告知信息后,应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进行现场查验和监管指导。

  第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许可人及其委托人的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严格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及交通疏解方案进行施工。

  (三)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规范管理施工作业车辆,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占用挖掘道路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兰州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标准实施围蔽作业,严格落实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蔽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规范整洁,并做好围挡外2米范围内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围挡上沿设置警示灯,下沿设置警示带。占用时长超过3个月的工程围挡设施须设置20厘米高挡泥墙并定期清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占用挖掘施工的,应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计划,避开交通高峰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施工进度,开挖施工后要按标准、高质量尽快实施道路回填、路面恢复。严禁只围挡不作业、拖延既定工期施工。

  (六)实施单位在施工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要对接市政运营管护中心,将新建、改建管网信息录入地下管线普查系统。

  (七)实施单位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损坏既有设施和造成安全隐患;不得影响现有地下管线、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行为,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价,同时承担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一)擅自损坏城市道路及绿化设施,砍伐树木花草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占用挖掘道路及绿地,或者擅自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三)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的;

  (四)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不到位的,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  树木砍伐和城市绿地占用其他事项参照《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临时占用市政设施收费标准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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