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6-11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1]10号
  • 发布日期:2021-07-05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6/11/ 17:59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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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20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兰州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发改投资函〔2021〕7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加快土地供应改革创新,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推动兰州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兰州新区范围内所有采用出让用地方式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权属清晰且拆迁完成等基本条件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条  区域评估

  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全面应用11项区域评估成果,对区域评估确认范围内的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价、地震安全评价、文物影响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节能评估共11项评估事项实行零审批、告知承诺备案(除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行业外)。

  第五条  控制性指标

  建立“标准地”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容积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5项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参照《兰州新区项目用地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础配套

  兰州新区工业“标准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七通一净”基础条件,包括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热力、通讯、燃气及土地征拆完成。

  第七条  出让流程

  兰州新区“标准地”出让按照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实施(详见附件1)。新区自然资源局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招拍挂出让公告,附带“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并组织进行土地招拍挂。

  第八条  责任书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与项目所在园区签订《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详见附件2),并与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审批服务

  兰州新区各审批职能部门按照新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审批服务,企业签订《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新区各审批职能部门同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项目即可开工。

  第十条  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承担并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项目所在园区提出延建申请,延期建设不得超过3个月。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第十一条  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申报联合验收。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新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审批部门,按照《兰州新区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和《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规定,对项目规划、工程、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新区各部门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联合验收等环节监督管理体系,按《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责任表》(详见附件3)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新区经合局、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对照《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约定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进行复核。未达到约定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扣减扶持奖励资金,并根据《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缴纳违约金。

  项目竣工达产后,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新区经发局(统计局)、新区税务局对照《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约定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进行复核。亩均税收超过责任书约定的,参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执行;亩均税收未达到承诺标准的,用地企业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与承诺税收标准的差额,向兰州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由新区经合局负责落实。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对照《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约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行复核,未达到约定能耗的,指导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应用和技术改造提升,督促项目能耗达标。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由各部门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对“标准地”项目履行《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情况出具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兑现合同约定奖励的重要参考。针对失信的用地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工作目标和时效

  2021年工业“标准地模式”供地不低于50%,2022年工业用地全面按照“标准地”出让。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流程图

     2.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

     3.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责任表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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