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7/ 12:02
来源: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兰州新区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实施方案》(新政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兰州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4-2025年)》,现予以公告。
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兰州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4-2025年)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科学构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兰州新区规范烟花爆竹燃放实施方案》(新政发〔20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新区有关要求,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目标
通过规划布局,逐步建立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安全方便、满足需求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体系,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设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力争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环节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二、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当竞争”原则和“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规定,综合考虑各镇(中心社区)区域面积、人口总量、市场需求、环境条件及燃放要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三、布点规划
按照零售布点密度不宜过大、不易形成连片经营的布局思路,规划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点)25家,其中中川园区12家,秦川园区7家,西岔园区6家。
四、布点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选址要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小区;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现象;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及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二)零售店(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烟花爆竹最大允许存放量不超过300Kg或300箱,具体数量根据零售场所面积确定。
(三)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场所以及禁止燃放区域保持100米以上距离;与220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输电路线保持70米以上距离;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保持80米以上。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店销售,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四)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七)零售企业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及购销合同。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六、申请时间及地点
申请时间: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日
申请地点: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549室
七、申办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名登记,提交申请资料。
(二)受理。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先后顺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属地园区应急管理局及镇(中心社区)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决定。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决定。
该项许可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的按照申请时间依次递补。
八、工作要求
(一)新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的,不予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各园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工作,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监督管理,查处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人应真实准确提供申请材料,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只允许经营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经营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产品,不得超量、超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违规违禁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实行配送制度,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店(点)。各零售店(点)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移送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