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5-14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0]25号
  • 发布日期:2020-06-04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5/14/ 14:15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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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2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脱贫攻坚,支持兰州新区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为邮储银行兰州市分行、农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已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经办银行。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新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第七条 个人及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第八条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抓好复工复产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以下特殊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三)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及其子公司。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

  第十条 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50BP(贷款基础利率+150基准值)。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借款人依规定自愿申请、新区各园区就业部门(以下简称就业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新区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新区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交资料。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园区就业部门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不同类别借款人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证明事项承诺制的原则提供承诺书;

  7.上述人员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就业部门审核。按照证明事项承诺制原则,就业部门工作人员简化程序,通过书面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审核。据实在《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中填写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就业部门经办人签字加盖就业部门公章后向担保机构推荐,并建立辖区创业担保贷款台账。

  (三)担保机构调查审核。实行担保机构尽职调查、经办银行贷前调查“多审合一”,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部门推荐借款人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和贷款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注贷款办理意见,按规定加盖公章后转经办银行评估放贷。

  (四)银行评估放贷。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新区注册的企业借款人向所在园区就业部门提交《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还应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就业部门按证明事项承诺制原则,简化流程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

  (二)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借款人(法人)、经营地址、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办人填写调查结论向经办银行推荐。

  (三)经办银行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新区财政部门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为实际发生额度,最长责任期限为4年(含展期一年)。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金额300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3年(含展期一年)。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或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的担保范围(担保本金和利息)、担保方式采用“担保基金担保、反担保人”或“担保基金担保、抵押担保”模式。担保基金(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前提下,担保基金的存储方式及利率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新区财政按新区当年新发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九条 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一)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兰州市、兰州新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二)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第六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一)2020年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新区财政承担9%。

  (二)2020年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新区财政承担9%。企业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贴息之外的其余利息。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贷款基础利率-150基准值)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须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二)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新区财政局。

  (三)新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担保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周转金制度,专项用于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保证经办银行正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新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和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扶持力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由新区全额承担。在完全满足贴息贷款发放的情况下,新区可实行只担保不贴息的贷款模式,多层次满足创业者贷款需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扶持创业作用。

第七章 贷款回收与代偿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报经新区财政、就业部门批准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单个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新区就业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第二十七条 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第八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在创业担保货款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之间应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园区就业部门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正确引导符合条件借款人依法依规、依程序申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

  2.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据实在《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中填写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就业部门公章后,推荐至担保机构;

  3.建立园区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对已推荐和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有关情况予以登记,发现变更企业法人、增减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及时向担保机构报告;

  4.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贷款。

  (二)担保机构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配合经办银行完成就业部门审核推荐担保贷款借款人经营项目、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以及贷款提交书面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出具办理贷款担保意见;

  2.对担保贷款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予以鼓励的行业进行审查把关;

  3.配合银行对担保贷款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4.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分别与经办银行、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

  5.在贷款期间,联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贷款偿还等跟踪服务和管理;

  6.协助经办银行指导园区就业部门催收贷款;

  7.对银行申报的贴息报表,认真、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及时退回申报银行并说明原因,对审核通过的报表及时准确汇总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局;

  8.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9.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联合按月向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三)经办银行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从尽力维护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安全角度出发,对担保贷款借款人、贷款项目、经营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最终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

  2.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对发放贷款时间、计结息方式、还贷方式、结算办法等贷款业务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3.安排足额资金保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4.在贷款期间,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和贷款使用方向进行监督检查;

  5.积极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

  6.及时、准确填报贴息资料和相关报表,不得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7.贴息申报表填报未按当期中央有关贴息政策执行,导致财政部专员办对申报贴息核减的,由申报银行自行承担;由于个别银行错误,导致上级对新区申报数据给予惩罚性的核减贴息,造成的损失由出错银行一并承担。(贴息申报表填报未按当期中央有关贴息政策执行,导致财政部专员办对申报贴息核减的,由申报银行自行承担;个别银行因政府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且未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上级对新区申报数据给予惩罚性的核减贴息,造成的损失由出错银行一并承担。)

  (五)财政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1.负责安排落实担保基金,做好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对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部门、服务机构进行奖励,补助办公经费。

  (六)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加强与财政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效率;

  2.指导园区就业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的抽查、核实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定期对经办机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经办银行申请贴息的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各园区、担保机构、贷款经办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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