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6/04/ 10:48 来源:新区原创

  一、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贷款扶持的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新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抓好复工复产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还将以下特殊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三)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及其子公司。

  三、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的额度: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

  (二)贷款的期限: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给予最多1年展期。

  (三)贷款的利率: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150BP(贷款基础利率+150基准值)。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的申请办理程序是什么?

  创业担保贷款按“借款人依规定自愿申请、新区各园区就业部门(以下简称就业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新区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新区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一)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提交资料。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园区就业部门提交《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不同类别借款人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就业创业证》;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3.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毕业证书》;

  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证明事项承诺制的原则提供承诺书;

  7.上述人员合伙创业还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就业部门审核。按照证明事项承诺制原则,就业部门工作人员简化程序,通过书面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审核。据实在《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中填写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就业部门经办人签字加盖就业部门公章后向担保机构推荐,并建立辖区创业担保贷款台账。

  (3)担保机构调查审核。实行担保机构尽职调查、经办银行贷前调查“多审合一”,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部门推荐借款人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和贷款提交资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注贷款办理意见,按规定加盖公章后转经办银行评估放贷。

  (4)银行评估放贷。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二)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新区注册的企业借款人向所在园区就业部门提交《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企业资质证明、职工花名册、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还应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就业部门按证明事项承诺制原则,简化流程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

  (2)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借款人(法人)、经营地址、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办人填写调查结论向经办银行推荐。

  (3)经办银行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五、贷款担保的方式是什么?

  (一)新区财政部门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限额为实际发生额度,最长责任期限为4年(含展期一年)。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最高责任金额300万元,最长责任期限为3年(含展期一年)。

  (二)新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或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的担保范围(担保本金和利息)、担保方式采用“担保基金担保、反担保人”或“担保基金担保、抵押担保”模式。担保基金(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在确保担保基金保值前提下,担保基金的存储方式及利率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10倍。新区财政按新区当年新发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四)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对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兰州市、兰州新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员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六、贷款贴息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1)2020年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新区财政承担9%。

  (2)2020年对企业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所需贴息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财政承担21%,新区财政承担9%。企业借款人自行承担财政贴息之外的其余利息。

  (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贷款基础利率-150基准值)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须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2)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新区财政局。

  (3)新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担保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复核,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三)新区财政局建立贴息资金周转金制度,专项用于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前垫付贴息资金,保证经办银行正常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新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和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扶持力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由新区全额承担。在完全满足贴息贷款发放的情况下,新区可实行只担保不贴息的贷款模式,多层次满足创业者贷款需求,充分发挥担保基金扶持创业作用。

  七、贷款回收与代偿

  (一)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报经新区财政、就业部门批准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单个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新区就业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选择贴息不担保的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机构报送情况。

  (三)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四)新区财政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担保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附件:兰州新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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