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0-20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0]52号
  • 发布日期:2020-10-3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0/20/ 13:47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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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已经2020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印发《甘肃省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为高质量建设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有效聚集高层次金融人才,结合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统筹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第二条 推进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在新区新设或迁入银行、保险、证券等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000万元。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0万元。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

  第三条 提升绿色贷款投放。对支持新区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绿色贷款规模超过1亿元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对通过“绿金通”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融资的“深绿”“中绿”和“浅绿”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分别给予10%、8%和6%的绿色贷款贴息。

  第四条 促进绿色基金发展。对于参与新区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的社会资本方,将合作基金归政府方所有的超额收益,全部让渡参与基金的社会资本方,由社会资本方根据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在新区新设或新引入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向新区绿色企业资金(不包含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开展绿色保险创新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在新区探索绿色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深绿”“中绿”和“浅绿”项目,分别给予参保企业50%、40%和30%的绿色保险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为新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对于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新区企业或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区绿色产业发展,按照实际募集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组织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案例年度评选,按照创新性和实效性原则,评选若干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典型案例,给予每个案例1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引导高层次绿色金融资源和人才聚集。加强与国内外绿色金融研究咨询机构合作,对帮助新区引进国际、国内绿色金融资源中介机构,或为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智力支持专家团队,做出突出贡献且经确认后,给予每个中介机构或专家团队10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推动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评级工作。以绿色金融地方标准为参照,积极推动新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认证及评级工作,对产生的绿色认证及评级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该政策。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绿色金融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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