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4-26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0]6号
  • 发布日期:2020-04-3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4/26/ 15:42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6日      

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7〕135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类。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待建土地及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在城市道路上面向公众服务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  成立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管委会分管建设交通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策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为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新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员单位为新区公安交管、自然资源、经发、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审计等部门及各园区。各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各园区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五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牵头,会同新区自然资源部门、各园区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按《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公共活动场所,应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就近增建或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九条  停车场应按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停车场设施原审批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由物业管理单位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同意,由园区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属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园区征求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特许经营。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园区同意,向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后,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三条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已改变用途的,应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所在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参照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指导,各园区负责,统筹推进兰州新区停车诱导系统建设。倡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兰州新区停车诱导系统。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各园区负责实施。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要求配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按规定向园区申请登记,由园区向新区公安交管部门和新区建设交通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车场总平面图、交通组织图;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的,应按规定向园区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新区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不得利用或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交易等经营活动;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停止经营的,应报所在园区同意,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后,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新区经发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新区经发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持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材料,到新区经发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军警、救护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按约定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报新区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园区设置和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使用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五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新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辖区居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施划设置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路,人行道;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四)距离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路段;

  (六)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路段;

  (七)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确需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园区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依法向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办理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地点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标志和载明停放时段、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信息公示牌;

  (二)按新区公安交管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新区经发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四)按“先到先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泊位确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固定使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一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按新区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三条  园区可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法律责任参照《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标准,由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