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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10:04 来源:新区原创

  随着新区快速高质量发展和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新区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停车位配建不足;停车资源挖掘不够,停车场所使用效率低下;人行道、机动车道上车辆乱停乱放,行人通行困难,交通受阻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国家级新区的风貌形象,也凸显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短板”。为加强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兰州新区制定出台了《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题1:《办法》实施范围和具体类别有哪些?

  答:《办法》实施范围为兰州新区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主要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类。

  问题2: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主管部门是哪些?

  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新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指导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新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各园区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协助推进新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问题3:哪些区域应当建设停车场,怎么配建停车位?

  答: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按《兰州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置),配套建设停车场。主要有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公共活动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于未按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增建,如: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办法》同时指出: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就近增建或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问题4:在新区建设停车场有哪些优惠?

  答: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同时,兰州新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兰州新区将参照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问题5:临时停车场怎么施划?

  答:主要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属业主共有的,经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同意,由园区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施划为临时停车场;第二种情况属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园区征求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向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特许经营。此外,对于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园区同意,向兰州新区建设交通部门备案后,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问题6: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施划临时停车位,哪些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答:满足下列要求下,可以施划临时停车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按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区域是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路,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距离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路段;其他不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问题7:本《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答:为尽快推进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办法》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被据为专用。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已改变用途的,应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所在园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亮点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军警、救护车辆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

  亮点三:可实行错时停车。《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附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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