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0/04/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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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的通知
中川、秦川园区公共服务局、西岔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园区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力争到2020年,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初见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要求。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1日
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居民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内设立的,在本社区范围内从事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别和性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三、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首先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审查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备。街道(乡镇)负责对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
四、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类会员总数不少于10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类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2.有明确的负责人;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规范的章程。
六、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单位向街道(乡镇)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申请(写明本社会组织的作用、意义、业务范围等);
2.活动场所证明;
3.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会员名册(从业人员);
5.章程草案;
6.《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
七、街道(乡镇)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核准备案的,颁发《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1.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有违本办法规定的;
2.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过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应由“兰州新区+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如在兰州新区兰石家园社区辖区内备案的书法类的社区社会团体名称可为“兰州新区兰石家园社区书法协会”;如果是名为“仁和”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为“兰州新区兰石家园社区仁和老年公寓”)。
十、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备案期内积极发展壮大,创造登记条件;已具备登记条件的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15日前,到原备案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原件;
2.备案期间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延续的理由。
原备案机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要求延续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后的《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限顺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社区社会组织逾期1个月及以上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备案办理。
十二、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并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和取消备案可免于公告。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兰州新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十三、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国家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2.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竞标。
十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备案:
1.涂改、出租、出借《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十六、备案类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第2-3位:园区,第4-5位:街道(乡镇),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
类别编号为:社区社会团体编号1;社区民办非企业编号2。
各园区编号为:中川园区“01”、秦川园区“02”、西岔园区“03”。
街道(乡镇)编号为:中川镇“01”、秦川镇“02”、西岔镇“03”彩虹街道“04”、栖霞街道“05”、文曲街道“06”、源泰街道“07”。
十七、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备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备案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备案机关、会员、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
十八、《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表》《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兰州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申请人统一在所在地街道(乡镇)备案机构领取。
十九、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