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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解读

来源: 新区原创

时间: 2020/04/1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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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基本原则是统筹协调,依法划定;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三、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

  对照上述要求,结合新区实际,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进行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具体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山字墩水库和石门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范围根据新区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将城镇建成区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三)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其他说明

  (一)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养殖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的界定。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2020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新政办发〔2017〕8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