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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

来源: 新区原创

时间: 2020/04/1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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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9.《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1.《兰州新区“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适养区两类。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农户散养除外。

  (二)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在畜禽养殖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1.山字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新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规划的批复》(甘政函〔2016〕71号)文件精神,山字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1.995平方千米。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水域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全部水面和水库入水口向上游延伸60米明渠水域,陆域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的陆域和水库入水口向上游延伸60米明渠纵深50米的陆域,面积0.236774平方千米,其中水域面积0.146800 平方千米。

  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面积1.757542 平方千米,全部为陆域面积。

山字墩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图

  2.石门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新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规划的批复》(甘政函〔2016〕71号)文件及《兰州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报告》,石门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26.841平方千米。其中:1#库19.31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5.5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13.79平方千米)、2#库4.18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1.0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3.13平方千米)、3#库3.35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1.44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1.91平方千米)。

石门沟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图

  (二)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兰州新区所辖行政范围内目前没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经四十三路以东,纬七十二路以南,九华山路(经四十四路)以西,秦川街(北环路)以北;

  2.经三十五路以东,FD20(规划路)以南,栖云山路(经三十六路)以西,淮河大道(纬五十四路)以北;

  3.天山大道(经一路)以东,伊犁河街(纬五十四路)以南,省道201线以西,纬五十一路以北;

  4.BZ1#(规划路)以东,伊犁河街(纬五十四路)以南,昆仑山大道(经十三路)以西,BZ1#(规划路)以北;

  5.中快速路(经十五路)以东,伊犁河街(纬五十四路)以南,经五十一路以西,BZ1#(规划路)以北;

  6.崆峒山路(科体路)、科西路以东,北快速路、海河街(纬二十六路)以南,环城东路(东绕城快速路)以西,黄河大道(纬一路)以北;

  7.祁连山大道(经七路)以东,北戴河街(纬三十二支路)以南,兴隆山路(经十路)以西,疏勒河街(纬二十四路)以北;

  8.祁连山大道(经七路)以东,长江大道(纬十六路)以南,嵩山路(经十五支路)以西,黄河大道(纬一路)以北;

  9.天山大道(经一路)以东,黄河大道(纬一路)以南,秦中快速路以西,岷山路(经三路)、南快速路(南绕城快速路)以北;

  10.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以及三期扩建范围(以最终扩建范围为准);

  11.兰州新区高铁商务中心区城市设计规划范围(以最终建设范围为准);

  12.兰州新区精细化工园区设计规范范围(以最终建设范围为准);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禁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各园区在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实施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按相关规定逐步实行搬迁或关闭。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再享受国家的畜禽养殖优惠政策及各种补助。作出限期关闭或搬迁决定,相关园区负责实施关闭或搬迁计划。各园区对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区一律禁止规模化饲养畜禽;农户散养除外。

  (二)在适养区内提倡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农林水务部门通过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通过多种形式给予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养殖户适当奖励。适养区内粪污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已处于禁养区的,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三)加强推进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使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要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对达不到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或搬迁。农户可利用自留地对畜禽污染物进行粪污综合利用,从而达到生态养殖循环发展。

  (四)各园区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工作,并指导养殖场(户)对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防止在搬迁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对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开展粪污污染防治工作,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

  (五)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兰州新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新区农林水务局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储存、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新区生态环境局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改革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将粪便和废水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促进畜禽粪便和废水综合利用。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新区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新区各园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探索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模式,加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

  (三)强化联合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新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多方位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实施。督促养殖场按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均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新区各园区、生态环境局、农林水务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导向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营造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适用于兰州新区已托管中川镇、秦川镇、西岔镇(除阳洼窑村)的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本办法由新区生态环境局、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指南》开展工作;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兰州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后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