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兰州新区年产30GWh新能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 2026/11/0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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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能源(兰州新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兰州新区年产30GWh新能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请示》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为保障兰州新区年产30GWh新能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施工需要,临时使用位于兰州新区西岔镇火家湾村范围内0.7569公顷(11.3535亩)土地作为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及施工便道,严禁改变批准用途。
二、临时用地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及批准范围使用,不得越界使用。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有关规定,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11月5日至2027年10月12日;你公司须在使用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临时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并于2028年10月12日前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临时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复垦、恢复原地类及验收的,将依据你公司提交的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从专用账户中扣除相应费用转为土地复垦费。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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