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社会保障第一服务中心关于工伤保险欠费追缴公告
来源: 兰州新区社会保障第一服务中心
时间: 2026/10/30/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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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各相关企业:
经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核查,我辖区部分企业存在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为依法处置欠费问题,我中心多次联系相关企业未果。2026 年 7 月,已按企业注册地址邮寄《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邮件因地址无效、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实地核查也未能找到企业,未能就工伤保险费补缴事项开展核实沟通。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相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欠费事宜予以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相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我中心取得联系,核实工伤保险欠费时段、缴费基数、欠费金额,配合完成欠费核查、欠费核定等手续。
二、企业应当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补缴所欠工伤保险费,欠费金额、滞纳金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逾期拒不补缴的,我中心将按联合处置机制,向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移送欠费核定材料,由征收机构依法查询企业存款账户,按规定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清缴欠费且未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欠费、滞纳金。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企业逾期仍不履行补缴义务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启动后续征缴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兰州新区社会保障第一服务中心工伤保险欠费未整改企业名单》
联系电话:0391-6839481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221办公室
特此公告。
兰州新区社会保障第一服务中心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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