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6/06/0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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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发〔2026〕14号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队)、各分局、监测中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用改革思维推动制度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进行优化,制定《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
“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用改革思维推动制度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进行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优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两证合一”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方向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
适用于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生产工艺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试点内容
(一)优化申请材料
优化排污许可证部分支撑材料的事前提交,对雨污管网图、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情况等部分材料,根据排污单位实际,在投产前进行补充。
(二)压缩项目审批时限
综合审批时限由原来分开办理法定办理时间50个工作日,最大限度压缩至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和技术评审、送达等时间)。
(三)重构排污许可和环评审批流程
排污许可在建设项目环评编制阶段同步介入,强化排污许可与环评的有机衔接,推进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1.一套材料。对于依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进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在编制环评文件的同时,可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提交一套审批材料同时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
2.一窗受理。新区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形式审查,对审批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一并进行受理。
3.同步审批。新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兰州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审查,组织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评估,并在承诺时限内同步作出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决定。
4.一次办结。新区生态环境局一次性向排污单位核发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四、证后监管
排污单位应按照自愿作出的承诺,加强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应按照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施建成,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情形的,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情形的,应按条例的时限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因履行承诺不到位,被依法处理的,违法信息将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加强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依法在项目投产前对照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营、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区生态环境局坚持环境监管标准不降低原则,持续加强排污单位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合理确定监管检查频次,健全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机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项目落地后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科室协同,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建立“两证合一”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调度,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和典型做法。
(二)积极探索创新。坚持创新驱动,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着力转变服务理念,在“两证合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积极探索,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和监管效能提升。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聚焦服务,立足本职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强化对排污单位的培训指导,不断提升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为试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附件:
1.“两证合一”办理流程图;
2.“两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
3.“两证合一”申请承诺书(样例)。
附件1:
“两证合一”办理流程图

附件2:
“两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3:
承诺书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已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自愿参与,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严格按照《通知》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新环发〔2026〕14号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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