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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6/06/0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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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发〔2026〕13号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执法队),各分局,监测中心: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新区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参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依法、科学、便民、高效。

  第五条 对于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以及省列、市列、新区重大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

  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可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建设单位向新区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兰州新区政务网站(网址:https://zwfw.gansu.gov.cn/lanzhouxinqu/)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四)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保密规定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对不属于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环评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1个工作日内,在兰州新区政务网站发布受理公告,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公开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现场踏勘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和建设等情况。现场踏勘发现与报告内容明显不符的,终止审批。

  第十 新区生态环境局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较复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作为环评文件行政审批依据。

  第十条 技术评估报告应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评估结论;

  (二)重点关注问题的评估情况;

  (三)环评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审批建议。

  第十三条 召开专家技术评估会,根据建设项目行业类别、所在区域环境特征、主要环境影响等情况,从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或兰州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中聘请相应专业、行业的专家。原则上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技术评估会聘请专家5-9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聘请专家3-5人。

  环评编制主持人需全过程参加现场踏勘及技术评估会议,并对环评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汇报、回答专家质询。

  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围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素清单》,发表个人意见,填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表》,并对个人意见负责。专家组长综合参会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明确是否通过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应根据技术评估会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限(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与完善报送新区生态环境局。

  第十 新区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分类审批管理。

  (一)环境影响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科初步研究,并提出审批意见,经局专题会讨论审议,提请局务会审定后,环评批复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二)环境影响境影响报告表,由环评科审定,提交局专题会审定,环评批复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实行会审制度,相关科室、各分局应安排人员参加有关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会和局专题会议,切实发挥会审把关作用。环评科组织局专题会议,负责审核报告书整体的合规性、与相关政策规划的符合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大气和固废科负责审核大气和固废污染防治政策落实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水和土壤科负责审核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落实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自行监测方案,提出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生态环境法队负责审核环境应急和风险防范情况、核实项目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各分局结合属地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环评报告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十八 经审定予以批准的项目,其行政许可建议应予以公示,公开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新区生态环境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重大环境风险的;

  (三)拟组织的听证事项复杂,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重大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依据《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法制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明确“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对“不通过”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和修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审批。

  二十四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新区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新区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统一由新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寄送)申请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机构。

  二十五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自作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第二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新区生态环境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二十 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二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技术复核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十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新区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对完成审批的环评文件,新区生态环境局每年将抽取一定比例,组织开展技术复核工作。

  第四章 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寄送)建设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四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办理流程图

  新环发〔2026〕13号 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