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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

时间: 2026/06/1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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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2024〕45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函〔2024〕82号)要求,为完善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体系,经新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6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明确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川镇全域纳入地价统一管理,土地价格参照新区供地片区地价最末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在现行“商业服务业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4大类基础上,新增M0用地、大数据产业、商砼、农产品批发市场、文旅产业、新能源充电站、加油加气站、汽车4S店、汽车检测站、低空经济相关产业等新业态用地类型。(详见附件3)

  三、对科研、文化、教育、医疗、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用地,参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价格合理确定地价,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及科研机构建设。(详见附件3)

  四、健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定价体系,建立层级清晰、梯度合理、规范统一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地价标准。(详见附件4)

  五、明确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出让定价标准。已按规划设计方案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符合详细规划的地下空间,可依法按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详见附件5)

  六、鼓励对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国有未利用地及其他草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及其他草地租赁价格统一为100元/亩·年。(详见附件6)

  七、明确代征费用标准,代征城市道路、绿地统一按15万元/亩标准执行。代征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不足25%的,按实际代征面积据实计收代征费用;超过25%的,按建设用地面积25%设定最高计收上限,超出上限部分不再收取代征费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的通知》(新政发〔2018〕18号)、《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中部分用途供地价格的通知》(新政发〔2020〕3号)同时废止。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