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商贸 海关 旅游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6-03-30
- 标 题: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办发[2026]21号
- 发布日期:2026-04-09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3/30/ 11:35 来源: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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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6年第4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6年3月30日
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建[202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及综合保税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兰州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用于支持兰州新区开放型经济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资金相关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四条 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分为提质增效项目、提升外贸综合竞争力项目两大类。
第五条 提质增效项目立足兰州新区产业基础,结合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和综保区产业规划方向,对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跨境电商、一般贸易、区港一体化发展等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提升综合竞争力项目主要支持各类外经贸企业、行业企业开展科技赋能、业态创新、平台打造、市场开拓。对获得的各类奖项、资质,搭建的公共服务性平台,以及开展符合兰州新区尤其是综保区发展需求的创新性业务,根据实际予以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兰州新区财政部门(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外贸管理部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并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一下达外贸管理部门并组织监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外贸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外经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纳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以“项目法”建立项目库,组织申报和审核。经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按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无异常;无信用、税收、外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企业是绩效管理实施的责任主体。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督促企业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严格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等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核减、停止拨付、收回等措施对专项资金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对在工作中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规定有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附件: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视频解读——《兰州新区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