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9-13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8]135号
  • 发布日期:2018-10-08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9/13/ 16:25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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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31日兰州新区第21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秩序,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使用,是指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和民用型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

  第四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集中经营、定点配送,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是兰州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秦川园区、西岔园区、规建、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使用

  第六条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兰州新区煤炭二级煤炭经营网点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兰州新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二级煤炭经营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

  第七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运输、装卸、储存煤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煤炭经营企业加工和经营的煤炭应当符合兰州新区煤炭标准,做到质价相符。

  第八条  大型耗煤企业应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

  第九条  兰州新区二级煤炭经营网点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

  1.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

  2.向新区用户销售、配送不符合新区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章  市场建设

  第十条  根据兰州新区总体规划、城乡布局和用煤实际情况,分别在中川园区、秦川园区、西岔园区各设置一个二级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和经济发展局负责经营网点选址审核,应符合规划、环保要求;二级经营网点用地由兰州新区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经营网点经营主体的确定和管理。兰州新区煤炭二级经营网点经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企业为煤炭二级经营网点的建设和经营主体,按照各园区区域范围,从事煤炭市场的建设经营,同时配合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新区煤炭市场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年新区煤炭使用情况,向兰州新区管委会申请给予新区农民使用清洁煤炭补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每年按照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制定符合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清洁煤炭标准,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中川园区、秦川园区、西岔园区应当加强对二级煤炭经营网点和煤炭用户的动态管理,负责查处违规设立煤炭销售网点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  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中川园区、秦川园区、西岔园区执法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煤质监督检查,委托有资质的煤质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兰州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煤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提供煤炭达标检测报告,对运输不符合新区环保标准煤炭的车辆,应当予以劝返。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向大型耗煤企业派驻煤质监督员的长效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兰州新区煤炭市场日常检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新区煤炭经营行政主管部门总协调管理,各相关单位配合,由中川园区、秦川园区、西岔园区执法部门按照《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新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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