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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时间: 2026/05/0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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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兰州新区2026年第5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8月20日,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规范兰州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优化配置灾害预警、应急救助各类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实现灾害事件的迅速、高效、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州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和省上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以及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设立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新区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

  总   指   挥:新区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

  副 总 指 挥 :新区综合办公室联系应急部门副主任

  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分管宣传工作副部长

  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指挥部

  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区域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区域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所属中心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新区、事发地所属中心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相关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3 工作组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新区层级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视灾情成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生活救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和宣传报道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发展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兰州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驻区武警部队等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军队、 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

  (3)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发展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和数据局、国网兰州新区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协调电信企业,做好有线、无线公网通信保障,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兰州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参加单位:驻区武警部队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赶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加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积极抢救伤员,指导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6)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

  参加单位: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7)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主要职责: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省内外对兰州新区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参加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等

  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中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新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应及时向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新区经济发展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送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突发性灾害发生后,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中心和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造成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所辖区域内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应急厅。

  4.1.3 较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部门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本级中心和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中心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新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新区管委会和省应急厅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新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灾害灾情信息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进行发布(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如省政府有统一部署,则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4个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新区农业人口2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2)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级响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1.3 响应措施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管委会主任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域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委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新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新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城乡发展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新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新区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新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新区城乡发展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域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新区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新区工信和数据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新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引导社会各界慈善力量提供援助的公告。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域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3)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新区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2.3 响应措施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管委会主任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新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城乡发展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新区城乡发展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域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评估结果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根据需要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新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8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2)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3.3 响应措施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新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城乡发展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新区城乡发展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新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5%以下,或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2)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经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由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5.4.3 响应措施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主任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新区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新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新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受灾区域需求紧急调拨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区城乡发展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新区城乡发展局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应急响应。如省上同时启动一定级别的应急响应,则在省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再终止新区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

  7.1.2 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新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中心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应急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7.1.3 经应急部门过渡期救助后,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督促指导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7.2 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所属中心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中心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新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下旬前向省应急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省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新区应急管理局的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临时救助与冬春救助的统筹衔接,进一步增强救助实效,确保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过节。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保险理赔、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由兰州新区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进行理赔的基础上,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7.3.2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应急管理局收到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3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新区城乡发展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及质量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由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新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安排救灾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8.1.1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8.1.2 救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8.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新区本级、新区项目建设中心、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出现问题。

  8.1.4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8.2 物资保障

  8.2.1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管理储备救灾物资,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地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

  8.2.2 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新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8.2.3 各级应急与经发部门应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8.3 装备和设施保障

  8.3.1 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8.3.2 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3.3 灾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8.4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1 新区工信和数据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8.4.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8.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发展、农业农村和水务、商务和市场监管、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8.5.3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新区、中心、镇(中心社区)、村(社区)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新区应急管理局及其新区项目建设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8.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 科技保障

  8.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发展、农业农村和水务、商务和市场监管、教育和卫生健康委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新区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加强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8.8 宣传和培训

  8.8.1 组织开展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8.2 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各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9 预案实施

  9.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保障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预案实施后,各部门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2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10 附则

  10.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兰州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应急响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