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 2026/03/16/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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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省政府派出机关,是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兰州新区的开发建设工作。新区管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国家级新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五个坚持”重大原则,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新区党工委领导下,紧扣国家赋予的“极、地、台、区”战略定位,充分发挥国家级新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改革创新、示范引领,加力实干、担当作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兰州新区崭新篇章。
第三条 管委会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新区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新区党工委领导,认真落实新区党工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新区党工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三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八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管委会主任在管委会第一主任领导下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管委会主任可授权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专题会议。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管委会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出访和离兰期间,受管委会主任委托,由排名第一位的副主任主持管委会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第四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风险防控化解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让新区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持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四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拓展行政审批改革,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升精管善治能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十七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发展教育和医疗事业,全面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和绿色宜居新区。
第十九条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为实现管委会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提供数字化支撑。
第二十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管委会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由管委会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管委会;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或者内容不适当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依法责令制定部门单位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单位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在财政年度预算之外安排支出,按照财政预算调整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新区党工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研究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重要政策措施,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管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提请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通过部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三十条 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健全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全面公开管委会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持续推动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丰富解读形式,提升解读质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六条 对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客观、及时上报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各级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管委会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靠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管委会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管委会主任可委托相关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审议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通报和讨论重要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管委会重要工作;
(四)研究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发展、财政预算的年度计划、规划、安排及其重大调整,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审核,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研究审议国土空间、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六)研究审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处置保障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七)研究审议以管委会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以管委会名义召开的大型重要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
(八)其他需要列入管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第四十九条 列入管委会会议的议题材料,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印制报送。
第五十条 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先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有关情况及决策建议,其他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管委会各副主任表明决策建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召集主持会议的副主任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五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可授权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重点工作推进或统筹协调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推进管委会确定的专项工作;
(三)沟通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十二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参加或列席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管委会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管委会专题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纪要必须实事求是,确保内容真实、要素完整、条理清晰。
第五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前,需向新区党工委报告的事项,应当报告后再行审议。经管委会会议决策通过后,需提交新区党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程序报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报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
第五十七条 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管委会报送请示,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管委会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管委会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管委会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所有文件须按程序逐级呈报。
第五十九条 拟提请新区党工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管委会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为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报综合办公室提请管委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或审批程序。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管委会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管委会审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管委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综合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十二条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提请管委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提前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审查,按程序提请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启动签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要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径送司法行政部门。对出台后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论证阶段应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印发后要同时报送舆情应对方案。
第六十四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单位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综合办公室按照管委会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管委会其他领导同志签批,重大事项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第六十五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省上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管委会主任阅批。
第六十六条 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综合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可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管委会主任签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会签;管委会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管委会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管委会主任。
第六十七条 凡涉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需以管委会名义发文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六十八条 提高公文办理时效。对管委会批办或综合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单位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要抓紧会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公文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紧急公文以管委会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单位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管委会或综合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向管委会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七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作用,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一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新区党工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二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管委会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管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七十三条 管委会领导同志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管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代表管委会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管委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管委会班子成员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外出的,要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七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外出的,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六条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统筹做好日常和节假日值班带班工作,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七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涉及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各部门、各单位收到上级对口部门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交办的重要事项、安排的调研检查等情况,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七十八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督查落实
第七十九条 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新区党工委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八十条 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八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第八十二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八十三条 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四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新区党工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八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
第八十八条 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九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九十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九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管委会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突出调研针对性,多到生产车间、项目现场、基层一线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九十二条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
第九十三条 管委会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承担。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新政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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