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5-10-14
- 标 题: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办发〔2025〕49号
- 发布日期:2025-10-22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5/10/14/ 10:32 来源: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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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5年第18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园区所有企业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试企业(项目)除外。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条 基本准入条件
1.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应符合国家重大产业布局和产能置换有关要求,设计规模、设备选型、工艺路线、技术水平等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工细分行业准入和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定。
2.入园项目应符合《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发展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兰州新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等要求。
3.入园项目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的,禁止入园。
第四条 生态环境准入条件
1.入园项目应符合甘肃省和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符合《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
第五条 安全准入条件
1.建设项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中安全准入条件的各项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不予准入。
(1)精细化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工艺危险度等级为3级以上的项目;硝化工艺未采用微通道或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的项目。
(2)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未实现上下游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项目。
(3)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开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4)采用生产工艺技术来源不合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项目。
(5)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且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项目。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六条 经济指标准入条件
1.单独拿地类项目:投资强度不宜低于200万元/亩。
2.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不受亩均投资强度限制,项目投产后年税收强度不宜低于1500元/平方米(以5年核算平均税收)。
3.技改类项目(不含扩产)、服务配套类项目:不受投资强度限制。
第七条 能耗准入条件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2.“两高”项目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产品用能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非“两高”项目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产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二级及以上。
3.项目用水应符合《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23版)》、《兰州新区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要求。
4.国家重大项目、甘肃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八条 优先准入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2.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上市公司或“隐形冠军”企业等。
3.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4.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在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投资主体同类产业项目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1.5倍以上。
6.解决“卡脖子”问题、填补市场空白、实现国产替代的项目。
7.其他优质投资主体。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2.属于省、市重点项目。
3.属于完善园区产业链、增强园区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条 准入程序
1.单独拿地类项目:企业提交资料→预审核(专家综合论证)→项目联审→项目审议→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企业(项目)办理手续(附件1)。
(1)企业提交资料。企业需将相关营业执照、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计划等资料提交到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预审核。
(2)预审核(专家综合论证)。由新区工信和数据局组织召开专家综合论证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3名以上有关领域行业专家参与预审核,开展拟入驻企业(项目)准入预审核工作,并形成专家评估意见(附件2)和预审核表(附件3)。预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主体法人及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行业准入、产业结构准入;工艺技术成熟性、可靠性;工艺设备及设施安全可靠性、先进适用性;经济、生态等效益评价。通过预审核的企业(项目),由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将预审核相关资料提交到产业合作和转移服务局。
(3)项目联审。由新区产业合作和转移服务局书面征求新区党群政法和社会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准入意见。各有关部门在出具意见时,不得以相互征求意见或以其他部门意见为前置条件。
(4)项目审议。通过联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合作和转移服务局提请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5)签订招商引资合同。通过审议的项目,由新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6)企业(项目)办理手续。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企业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施工许可、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等手续。
2.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新区石化集团负责企业(项目)初审和专家评估论证,形成专家评估意见(附件2)和预审核表(附件3),提交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审核,同意后由新区石化集团与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新区石化集团、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手续。
3.新区监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新区监管国有企业投资的化工项目,按照兰州新区监管国有企业项目投资工作委员会审议程序执行。
4.变更类项目:通过准入评审的项目,如后期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综合能耗、安全环保等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项目)须提前告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准入程序重新评审。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项目),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依程序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项目建成投产后,因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3.“三废”管理不规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整改的。
5.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6.供地后因企业(项目)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项目已动工,建设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的;或项目因长期停产停工达到一年以上的;或纳入历史遗留问题的。
7.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8.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9.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的。
10.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存在重大矛盾风险,不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后风险评估并妥善化解风险的;或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后风险评估,但未能有效采取措施将风险等级降为低风险的。
11.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2.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第十二条 退出程序
退出程序分为约谈、整改、清退三个步骤(附件1)。
1.单独拿地类项目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须将《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整改通知书》(附件4)送达约谈企业(项目),并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
(3)整改。企业(项目)收到《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4)清退。企业(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企业退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初审。由新区工信和数据局提请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退出通知书》(附件5),并组织实施。
2.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由新区石化集团提出退出申请,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并送达整改通知书。
(2)整改。企业(项目)收到《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企业(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新区石化集团提出退出方案,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审核通过后,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清退通知,会同新区石化集团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退出方式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清退。
1.单独拿地类项目
(1)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优先协商退出。
(2)兼并转让。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兼并或收购,鼓励招商企业收购。企业(项目)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项目)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与新区工信和数据局、产业合作和转移服务局、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经与企业(项目)协商无效、无企业兼并收购,实行强制退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处置;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应急、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落实职工薪酬、社保等费用。
2.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
(1)协商退出或兼并转让。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新区石化集团提出协商退出或兼并转让方案,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
(2)强制退出。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新区石化集团提出强制退出方案,报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新区项目建设中心(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应急、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落实职工薪酬、社保等费用。
第十四条 特殊退出情形
1.直接清退情形。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1~5款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不再约谈、整改,强制进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清退程序。
2.“一事一议”退出情形。非企业(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验收要求
除兼并(或收购)退出的企业(项目)外,须符合以下验收要求:
1.厂区主要生产装置断水、断电、断气并拆除,确保不可恢复生产;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应当封存,但管线应当清洗并拆除。
2.装置及相关管线中物料、废料应当清除;厂区废水、固废等污染物处置到位。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土壤由企业负责治理,否则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3.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已申请注销,转为非化工行业或转为经营类企业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或已注销。
4.办理特种设备(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变更登记或报废注销手续。
5.其他退出验收要求。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通过提前介入、前期指导、合并审批环节等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并做好各行业信息系统间的信息数据共享,为入驻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动态监管能力。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相关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有关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由兰州新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承担,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试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程序流程图
2.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入驻项目专家评估意见表
3.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入驻项目预审核表
4.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整改通知书
5.兰州新区化工园区企业(项目)退出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