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4/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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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政府采购单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新区分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更好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
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更好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结合政府采购领域特点,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行为评价,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分级,根据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标注★)和一般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标注☆)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信用评价通过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作出信用评价,不得恶意评价。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政府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分为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信用评价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各评价主体(采购人、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以及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前,在平台上按照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互相评价)(见附件1)完成对相应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评价。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间的履约相互评价,应当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完成,采购人支付全部采购合同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1个项目评价1次,评价结果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各评价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逾期不评价的平台默认评价满分。评价满分为60分,其中各评价主体评价分值为20分。采购行为相互评价最终得分,为评价周期内政府采购当事人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行为被评价总分与项目数量的算数平均值。
第九条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信访、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考核及审计等发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按照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见附件2)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满分为40分。评分采取扣分制,按发现并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实际次数(次数不设限)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依法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报送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扣分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所称恶意串通,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所称视为串通投标,是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所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者所在地,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
8.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注册、登记,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
9.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10.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
11.除特别规定外,无正当理由要求提供特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的;
12.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13.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框架协议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
1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三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采购行为相互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评价,扣减相应分数。各评价主体未实事求是开展信用评价,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信用评价分数不予认可,并将该行为计入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扣减相应分数;一年内两次未如实作出信用评价的,取消该评价主体下一年度评价资格。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次等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信用评价结果根据评价指数分值区间,由高到低分为4个等次、9个等级。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每个评价周期(一年)结束后,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在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公示10日。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向财政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及修复
第十六条 实际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兰州)、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公开,并与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十七条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信用评价等次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中,与次年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对评价等级为C+以下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重点评价范围。对采购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发出提醒函,指导采购人改进工作;对采购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约谈采购单位相关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建议参考其评价等次。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等次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评价等级为A-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或不予抽查;对评价等级为C+以下的采购代理机构,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等级在B-以下的,建议采购人暂停三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等级在C+以下的,建议采购人暂停六个月对其抽取使用;评价等级在C-以下的,建议采购人暂停一年对其抽取使用;评价等级在D以下的,建议采购人暂停三年对其抽取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建议对评价等级为C+以上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情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评价等级为C以下的供应商,建议减少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评价等级为C-以下的供应商,建议收取履约保证金。对评价等级为C+以下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对其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台每年通过评价等级自动覆盖的方式,修复上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评价、发布和运用等相关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机关新颁布文件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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