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动产“带押过户”改革 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兰州新区财政金
时间: 2025/04/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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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新区管理部,兰州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大数据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登银”合作协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通知》(甘资发〔2023〕41号)精神,深化不动产登记“带押过户”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常态化推行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服务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带押过户模式和办理流程,加大力度拓展“带押过户”应用场景,打通制约带押不动产流转的关键堵点,全面实现住宅、工业、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跨银行、跨金融机构可办,推动实现不动产“带押过户”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的全覆盖。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充分开放的不动产“带押过户”体系,最大限度保障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登记安全,为申请人提供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的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
二、适用范围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且当前仅存一次有效抵押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民法典》实施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抵押权人的,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三、业务流程
(一)“带押过户”模式
结合兰州新区实际,目前新区不动产“带押过户”采取的主要办理模式是抵押权变更模式,即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当事人也可针对是否涉及资金往来和资金监管,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抵押权变更、新旧抵押权组合办理、新旧抵押权分段办理等3种“带押过户”模式。
(二)“带押过户”办理流程
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应协商一致,同意“带押过户”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
1.签订协议。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和协议,约定进行“带押过户”。
2.签订“带押过户”相关文件。买卖双方与双方贷款机构达成协议,签订《“带押过户”协议书》,约定“带押过户”相关的放款后优先偿还卖方货款等事宜。《“带押过户”协议书》可参考附件1制定或按照银行或公积金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协议模板制定。
3.贷款申请及审批。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机构明确资金监管方式后,买方向买方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买方贷款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审批,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包括贷款银行内部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公证提存专户等)。
4.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及双方货款机构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转移和抵押等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带押过户”承诺书》(参考附件2制定),通过“一窗办理”的方式,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相关税费缴纳、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对于已缴纳税费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同步完成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
5.资金划转。指定账户资金优先划转至卖方贷款机构账户用于偿还卖方贷款余额,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拓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应用范围
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银行加强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研究学习,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政策在银行业的应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带押过户”服务。指导各银行积极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符合“带押过户”政策条件的,原则上优先采取“带押过户”模式办理。各商业银行应坚持需求导向,根据群众需求积极拓展“带押过户”在各类转移登记场景的应用,制定相应办理流程,不宜因贷款流转到其他银行直接拒绝“带押过户”,不宜因不动产用途或贷款类型不同而区分对待。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会同受托银行,做好“带押过户”房产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贷、放款、还款衔接,不得因交易双方存在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拒绝“带押过户”。
牵头单位: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新区管理部
完成时限:2025年6月底前
(二)持续加强“登银协作”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公积金部门应共同加强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不动产“带押过户”办理需求。抵押登记业务办结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实时将不动产电子登记证明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积金部门要充分发挥抵押登记延伸服务点的作用,鼓励和支持通过不动产电子登记证明发放抵押融资贷款,为企业、群众提供贷款面签、抵押登记“一站式”“组合式”“零跑动”服务。
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新区管理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带押过户”资金安全
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各银行通过与“带押过户”的买卖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首付款、新贷款等进行全流程监管,督促银行提高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银行可依托“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推行“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模式,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衔接,实现贷款审批与抵押登记无缝衔接,避免抵押权“悬空”等风险,确保债权安全。
牵头单位: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新区管理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职责分工
(一)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推动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贷款业务协同,保障“抵押权变更”“新旧抵押权组合办理”“新旧抵押权分段办理”等3种“带押过户”模式高效运行,指导房屋交易双方、银行或者公积金机构做好房屋交易合同的签订、备案以及“带押过户”相关资料的提交,实现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业务常态化办理。
(二)新区城乡发展局负责强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督促房地产中介机构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主动向客户宣传“带押过户”政策,引导更多客户申请“带押过户”,做好客户与银行的衔接。负责协调公积金机构做好同机构、跨行跨单位间的“带押过户”工作。
(三)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特点,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协同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四)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区管理部要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加快贷款业务流程改造,完善风险管控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同行间、跨行间不动产“带押过户”服务。
(五)新区各银行要积极响应企业、群众等因资产转让的“带押过户”需求,建立健全服务制度,主动开展宣传推介,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完善跨行“带押过户”风险管控机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及时升级改造信贷审批、放款、还款结算等。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落实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作为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重要举措,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文件要求,切实促进“带押过户”服务增效扩面。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沟通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时反馈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各项问题。对不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金融机构,要及时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管举措,加强风控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根据不同场景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完善审贷、交易、登记、放贷、清偿、撤押等各流程衔接,保证不动产“带押过户”全流程安全、高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面推广应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窗口、网络、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不动产“带押过户”相关政策,公开“带押过户”办理流程、办事网点。各金融机构、登记窗口要充分发挥“前哨”作用,加强业务培训,主动为企业群众提供“带押过户”服务,让更多市场主体了解政策、享受实惠。
附件:1.“带押过户”协议书(参考模板)
2.“带押过户”承诺书(参考模板)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兰州新区城乡发展局 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不动产“带押过户”改革 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