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4-11-06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4〕25号
  • 发布日期:2024-11-18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11/06/ 11:55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兰州新区2024年第18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6日  

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州新区区域(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 (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停放、充电、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 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协同监管:

  (一)经发局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源头安全水平;严格落实甘肃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

  (二)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在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出行特征,科学划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 空间布局和停泊位;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快递企业,配合建筑场地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充电等安全措施;

  (三)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

  (四)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社区生活圈构建和详细规划修编等工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纳入非机动停车场所统筹考虑,将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编制的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空间布局、停车泊位”等相关内容及时纳入详细规划;同时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选址,严格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简化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 场所的监督检查,规范所辖区域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指导及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对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处理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财政、教育、民政、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应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二)组织住宅小区、单位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以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三)加强本区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督促本区域单位、居民住宅小区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新区供电公司应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消除供电隐患,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所有权人应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维护,并进行工作记录,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区域,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三)合理安排符合要求的场所供业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证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标语,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统一规范管理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购置、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三)规范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电池存放场所,配备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四)鼓励外卖配送、快递揽收等行业实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五)其他应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在新区允许的投放区域内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三)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共享电动自行车;

  (四)其他依法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兰州新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委托国家指定的机构对其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生产、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保存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擅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设蓄电池托架;

  (四)擅自更换大功率电池;

  (五)擅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

  (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赋码标配销售登记制度要求,实现电动自行车与蓄电池、蓄电池与充电器依照识别代码互认协同,通过赋码溯源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行驶、充停、维修、报废、回收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所有人应将其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或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

  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禁止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二十条 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 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单位等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原有的自行车库等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DB62/T 4278.2-2020)等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 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满电回家”,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集中临时充电点。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运营中使用便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鼓励在具备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条件的高层建筑载人电梯内安装智能阻控系统。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将车辆、电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关联绑定,实现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的数字化管理。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增强自身消防责任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七)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

  (九)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群众参与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环节的社会监督,举报投诉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法线索;实行举报奖励,对提供违法线索经查实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已按“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车;

  (二)登记管理,是指将车主信息、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信息纳入登记事项;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指具备电动自行车停放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

  (四)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交流充电控制器、换电柜和 充电柜等。

  第二十九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文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视频解读——《兰州新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