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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来源: 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时间: 2024/10/1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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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韩双永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兰新劳人仲案字〔2024〕第422号),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文书:

  兰新劳人仲裁字〔2024〕第422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8月、2024年1月的剩余工资8125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兴隆山路21号。联系电话:0931-2903208)

  兰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