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30/ 17:25
来源: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以下当事人(林枫)从事非法营运,我局依法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以下车辆的车主或者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合法证明前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相关事宜,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处罚机关: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地点: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号楼506室
联系电话:0931-8254855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