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时间: 2024/08/07/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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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新“放管服”组〔2024〕1号
兰州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经兰州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24年8月2日
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助力惠民便企、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1〕1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政办发〔2019〕1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承诺制实施范围,精简办理事项,细化办理标准,加强主动服务,强化监管措施,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兰州新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
三、实施要求
企业在项目方案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改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甘肃省、兰州新区和行业最新的规范和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建设经营活动。
四、办理事项
(一)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办理事项(5项)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企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备案信息即可完成备案。
(责任部门:新区经发局)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在线填报项目基本信息,上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五线”图(工业类项目免费提供),建设单位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总平面图、楼位图(产业类、市政工程类除外)、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设计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其他必须在可研阶段办结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还需提供安全预评价办结文书“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豁免审查: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证。
常规审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3〕142号)《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事项的通知》(新工改办发〔2023〕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分阶段审批: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单位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市政道路、城市隧道及桥梁等重大线性工程,可按施工标段分段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可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主体工程”三个阶段,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或“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及地基基础”“主体工程”两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各阶段施工许可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必须一致。
(责任部门:新区城建设和交通局)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对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实行自验收承诺制管理,企业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归档。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在规划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项目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在线申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责任部门: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企业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领域其他办理事项(11项)
1.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规定,除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外的其他项目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
(责任部门:新区应急管理局)
2.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长城保护条例》《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等规定,不涉及5处长城烽火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
(责任部门:新区商文旅局)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根据《兰州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已完成矿产资源压覆协查工作,除单独选址项目外,其它项目不再开展矿产资源压覆协查。
(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兰新自然资源函〔2020〕659号)要求,兰州新区已完成新区核心区110平方公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及重点项目分布区80平方公里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纳入地质灾害已评估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评估》,不再报送新区自然资源局备案;未纳入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编制《地质灾害评估》备查。
(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新办发〔2020〕70号)、《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理指南>的通知》(新党办发〔2021〕9号)规定,对纳入区域性社会稳定风险范围内的项目,参照各项指标做好区域稳评结果应用,无需另行组织评估并报备;国家、省、市列重大项目或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项目稳评有特殊要求的,需单独开展稳评并向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报备。
(责任部门: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对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项目,参照区域评估各项指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水土保持登记备案手续,不再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办理。
(责任部门:新区农林水务局)
7.防洪影响评价:对规划建设区域内(246平方公里)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和报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对规划建设区域外(246平方公里),建设的可能影响防洪的非防洪工程项目,按照原审批方式编制并报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责任部门:新区农林水务局)
8.节能审查:分3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对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按当量值计算折标准煤不满1000吨,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承诺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按当量值计算折标准煤1000吨及以上、5000吨以下的项目,以及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全国先进的项目,实施承诺制管理,在开工前企业应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并通过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完成备案。
常规审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按当量值计算折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项目,在开工前完成节能审查。
同时,根据《甘肃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甘政发〔2022〕41号)文件规定,项目能耗还要满足甘肃省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和能耗强度年度弹性管理相关要求。
(责任部门:新区经发局)
9.环境影响评价:分3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外未作规定的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登记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项目投运前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常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项目开工前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完成审批;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告知承诺正面清单,企业可选择承诺制审批。
(责任部门:新区生态环境局)
10.安全预评价:分2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涉及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应急发〔2020〕39号)规定,属于不再审查范围的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不再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常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在新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责任部门:新区应急管理局)
1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分2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涉及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新应急发〔2020〕39号)规定,属于不再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不再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常规审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规定,在新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在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责任部门:新区应急管理局)
五、信用监管
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应主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履行告知承诺相关责任。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和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兰新“放管服”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流程图(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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