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15:26
来源: 兰州新区
(新市监发〔2019〕115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甘肃省“十三五”西部大开发实施意见》的要求,促进兰州新区创新发展,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凡属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一律鼓励支持发展;一律放宽登记条件;一律首次违法免罚,危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其它重大违法行为除外;一律建立点对点企业跟踪指导服务,积极鼓励、支持企业进入兰州新区从事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经营活动。
一、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实行企业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申请原则,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记载主营经营项目,其余经营项目由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主营行业+自主申报”的登记模式进行标注,扩大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使用新兴产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允许企业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推行往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对新设立市场主体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除涉及《兰州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外,对地址表述规范、容易识别的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对所申报往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文件。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
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允许企业将体现新兴产业特点的个性用语以及反映企业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发展”“科技”等作为行业表述语的后 缀。允许企业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字样;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字样表述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助推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工位注册”
鼓励新区各园区及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各类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新兴产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五)实行“容缺登记”机制
凡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允许在主要登记材料齐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容缺登记承诺书》,登记机关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文件、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先行予以受理和审查并核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负责跟踪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合法规范经营。
(六)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新兴产业企业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
(七)建立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数据库
根据新区经济发展态势,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数据库。加强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市场主体数据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制定或调整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八)实行《新兴产业目录》动态管理
梳理聚焦解决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归纳兰州新区新兴产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名称表述以及行业分类,制定《新兴产业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九)服务企业融资发展
切实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等职能,简化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流程,取消出质人股权托管环节,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方式,拓宽金融机构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风险投资等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助推新兴产业企业发展。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十)实行“包容期”管理
尝试对新设立的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给予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没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的行为,采取约谈告诫等措施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回应社会关切,消除不良发展因素。
(十一)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
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新兴产业企业实施适度检查。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二)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一律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制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对符合免罚条件的,一律免予处罚。
(十三)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的新兴产业企业,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登记机关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四)建立点对点业跟踪指导制度
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企业建立新兴产业企业目录,确定企业联系人,定期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及时发现、纠正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对适用首违免罚制度处理的问题全程跟踪,加强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三、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十五)严守执法监管底线
对新兴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和“红线”。一旦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农民利益、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优化风险管理机制
提高对新兴产业领域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十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充分挖掘信用价值。建立完善新兴产业企业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