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15:24
来源: 兰州新区
(新发〔2018〕29号)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甘肃省2018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自主权,提高企业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实行企业经营范围由申请人自主申请原则,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记载主营经营项目,其余经营项目由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为便于行业准入把关、经济数据统计、税收征管协助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实行“主营行业+自主申报”的登记模式进行标注。
主营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行业小类名称进行选择,申请人在申报企业名称时所选择的行业类别代码即为市场主体的主营行业。
1.以主营行业进行经营范围登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外,设立登记时只在营业执照上记载主营行业,其他自主申报经营项目统一表述为“其他可自 主经营的无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主营行业参照申请人申报的行业门类确定,例如:行业信息选择“F5165建材批发”行业类别时,经营范围标注为“建材批发及其他可自主经营的无需许可或审批的项 目。”
2.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许可内容进行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许可(审批)文件或证件上记 的内容进行登记。应当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公示其具体经营项目。
3.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增加提示说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例如:行业信息选择“H6210”行业类别时,经营范围标注为“正餐服务及其他可自主经营的无需许可或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多层次多渠道释放住所资源
在执行现有《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传统住所概念,多层次多渠道释放住所资源。
4.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对新设立(开业)市场主体推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除涉及《兰州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附件1)外,对地址表述规范、容易识别的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提交《市场主体往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附件2)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书》(附件3)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文件。申请人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已采取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增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该在备案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增加经营场所的,暂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外地迁入本辖区市场主体办理迁入登记时,可参照实行往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未在登记住所经营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等情形,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罚。
5.推行企业“集群注册”“工位注册”。鼓励新区各园区及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各类企业、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各类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1)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从事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的企业;
(2)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大学生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
(3)注册地在辖区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场所可推行“集群注册”“工位注册”登记,打造“一室多照”升级版,允许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设计等现代服务产业,利用同一个房间注册多个上述行业的市场主体。托管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可提交上述机构及服务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进行登记。
6.支持商务秘书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允许各级政府确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和孵化器平台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设计类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件等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其名称中可以用“商务秘书服务”字样表述行业特征。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开设“创业创新”基地,对平台管理企业享受商务秘书企业上述同等待遇。
符合上述条件的托管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可提交商务秘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托管服务合同等资料,以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一址多照”登记。
7.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条件限制。对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条件限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各园区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委会(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对产权明晰的商业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直接提交商铺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大型写字楼的,可由大厦物业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产权证明;
(4)由国有公用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可由该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5)经人民法院裁判,明确房屋所有权的,以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6)依法经拍卖取得的房屋,可以其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房屋产权证明;
8.放宽“住改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结合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放宽“住改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从事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电子商务,咨询策划、咨询代理,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等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将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三、推行“容缺登记”机制
9.推行“容缺登记”制。对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及程序,大幅减少因申请材料问题导致申请人来回跑动次数。只要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允许在主要登记材料齐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容缺登记承诺书》,登记机关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文件、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先行予以受理和审查,并核发营业执照。由领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负责跟踪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合法规范经营。
四、推行“独任审核”制
10.推行“独任审核”制。将审批权限授权下放给窗口具体注册登记责任人,减少中间审批环节,所有涉及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业务类型均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公开公示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独任审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
个体工商户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群众参与创业创新的重要渠道。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结合新区实际,通过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登记理念,探索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建立高效、便捷的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体系,为新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公平宽松的外部环境。
11.优化登记流程。将原来的受理、核准和发照多人多环节整合为一人当场受理、核准、发照。
12.简化登记材料。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登记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需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受他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外,申请人不再提交其它纸质申请材料。
13.住所自主申报。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签署《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兰州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以及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4.经营范围标准化。经营范围由申请人从经营范围标准表述库中选定。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当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
15.当场核准发照。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六、推行新兴行业、新模式名称登记改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着力助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主动适应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的新情况,积极关注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在办理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对于确有社会需求、有利于经济发展以及有政策文件、专业文献依据的一些新兴行业,在企业名称表述上要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给与支持,扶持新兴行业发展。
16.允许企业名称中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7.提供全程指导服务。鼓励企业申请不带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指定专人全程帮助企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专人全程负责咨询、登记工作。
18.放宽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的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中使用“产业”“发展”“科技”等作为行业表述语的后缀。
19.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允许新设立企业根据需要在名称中使用“连锁”“总部”等字样,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条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等字样表述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
20.放宽企业名称变更时限的限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企业因实际需要一年内申请变更的,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申请变更的原因。
21.新业态行业名称登记实行包容原则。对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网络约车、房屋分享、共享经济、“互联网+”、快递、养老等新经济业态,实行名称登记灵活性、包容性原则,同时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对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监管,予以重点打击。
七、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22.承诺办理注册登记10类业务“最多跑一次”。通过优化办事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事事项,分类实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1)网上申请、网上审核通过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人现场提交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换照。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3)增领营业执照副本。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增发营业执照副本。
(4)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补发营业执照。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换照。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赋码并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6)企业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公司清算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更换董事和监事及经理备案。申办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备案通知书。
(7)企业联络员确认备案。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联络员确认备案。
(8)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企业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
(9)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动产抵押登记书。
(10)企业档案查询。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提供企业电子化档案查询、打印服务。
八、推行“互联网+商事登记”便民登记服务
23.推行全方位、多渠道的“互联网+商事登记”服务。提供网上登记、现场登记、政银便民通、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登记途径。建成并推广使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登记系统,广泛倡导企业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注册登记业务,实现申请人一次性前往登记窗口即可办妥营业执照,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腿”。
九、推进市场主体注册全程电子化自助服务
24.实行全程电子化自助服务。借鉴其他省、市工作经验,委托相关机构,研发兰州新区营业执照自助办理一体机,投放到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及各大金融机构,申请人可经过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自助服务终端提示引导,通过名称申报、人证对比、信息填报、电子签名四步即完成自主登记,申报成功并收到系统发送的短信提示后,可以在自助机终端自助打印营业执照,实现全程电子化自助服务操作便捷、快捷、有效,切实提高注册登记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十、推行“双向快递”服务
25.实行免费快递服务。实行登记部门与邮政、速递企业开展充分合作,申请人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材料,经登记部门网上审查后,选择“双向快递”服务的,可以委托邮政、速递企业通过 快递形式代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代为领取并送达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书,实现申请人足不出门能办执照。
十一、推行无偿帮办服务
26.试行帮办服务。结合新区实际,由管委会聘请专业人员,一方面充实窗口力量,提升注册登记窗口的承载力。另一方面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全程帮办服务,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助服务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对各园区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可实行“登记专线”入园区,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十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27.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全部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可能产生的违法倾向,通过指导纠正、法规宣传、政策诫勉、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帮助其纠正或避免违法行为发生,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