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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促进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和平台经济类项目发展的相关政策(试行)

2024/08/09/ 15:18

来源: 兰州新区

(新政发〔20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兰州新区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和平台经济类项目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在兰州新区注册、登记,作为兰州新区纳税主体,为新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废旧物资利用和平台经济企业。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有相应的管理系统、完整的管理团队、规范的服务流程和质量保障措施;

  (二)要建立主体真实、合同真实、票据真实、资金流真实、货物流真实的可查、可控、可追溯系统;

  (三)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类企业,承诺年度增加值达到50000万元以上的;

  (四)对平台经济企业,承诺年招引入驻市场主体且实际运营100家以上,同时年度增加值(包含招引市场主体纳税)达到10000万元以上,且有独立的招商引资业务,有互联网线上平台,可以开展业务辅导、信息交流、投资路演等活动的平台经济企业。

  第四条 申请企业认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招商引资合同书。

  第五条 企业认定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新区商文旅局进行初审;

  (二)项目准入审核:新区商文旅局初审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签订合同:新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新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园区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第三章 综合经济贡献奖励

  第六条 对认定的企业,自签约之日起按阶梯比例进行奖励:

  (一)废旧物资综合利用类企业

  (1)年度增加值达5亿元-10亿元(含),给予增加值6.4%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2)年度增加值达10亿元-15亿元(含),给予增加值6.5%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3)年度增加值达15亿元-20亿元(含),给予增加值6.7%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4)年度增加值达20亿元以上,给予增加值6.9%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二)平台经济类企业

  (1)年度增加值达1亿元-2亿元(含),给予增加值0.7%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2)年度增加值达2亿元-5亿元(含),给予增加值0.8%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3)年度增加值达5亿元以上,给予增加值0.9%的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对从新区外引进或培育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等招商引资主体,申请享受甘肃省及兰州新区等相关政策的奖励资金,可与平台公司共享。

  第四章 奖励审核和兑现

  第七条 在一个合同年度,根据企业实际综合经济贡献度,由新区商文旅局牵头审核,于次月15日前按约定比例及时兑付。

  第八条 在兑付合同年度最后一个月奖励资金时,按照全年对应的奖励比例计算全年实际应奖励额,多退少补。在新的合同年内,根据企业实际经济综合贡献重新审核奖励。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企业享受经济贡献奖励:

  (一)废旧物资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引导自身实体产业落户新区,在与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基地建设的;

  (二)平台经济企业年度招引入区且产生经济贡献的市场主体数量不足100家的、年度经济贡献(包含招引市场主体纳税)未达到200万元的、新认定平台企业自新认定当年连续2年累计经济贡献(包含招引市场主体纳税)未达到500万元的;

  (三)未通过风险防控年度审查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立刻撤销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

  (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三)出现逃税、漏税相关行为的;

  (四)伪造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五)未对市场主体的申报材料,履行尽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资质撤销

  第十一条 企业出现本政策第九条所涉情形而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奖励的,次年发展达标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申请恢复资质,新区商文旅局核准后报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违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暂停企业优惠政策奖励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恢复平台企业资质;整改验收未通过,撤销平台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本政策第十条所涉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撤销企业优惠政策奖励资质,并列入黑名单,终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平台企业及其招商主体可同时享受兰州新区其他奖励政策,同时平台招引的市场主体可申请独立享受新区相关的综合经济贡献奖励政策,但对已独立享受新区相关综合经济贡献奖励政策的招引市场主体,不再纳入平台企业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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