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15:14
来源: 兰州新区
(新政发〔2019〕4号)
第一条 为加快精细化工园区建设,给拟落地化工类企业提供灵活的供地方式,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供地片区地价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兰州新区精细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兰州新区精细化工园区工业用地的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后让,供地时只按规划确定的净建设用地计价,企业不承担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的代征费用。
第三条 租赁、弹性出让,起始年期为10年,每10年为一档;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租赁期限为5年,先租后让合计年期为20年及以上,所有方式的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第四条 入驻精细化工园区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确定优惠政策,选择不同供地价格,按下表执行。(单位:万元/亩)。
第五条 采用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起始价根据第四条确定,土地成交价总额包括租金和土地出让金,租金在竞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租赁到期后,经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签订《出让合同》,补收土地出让价款。
租金根据先租后让总年期的成交价,按如下公式计算,即:租金=(租期÷先租后让总年限)×土地成交价总额×1.3。
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到期后申请续期的,经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续期的,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租赁或出让手续,价格按申请时市场价确定,申请延期年限与原使用年限合 计不超过50年。
第六条 适用本办法的项目应当按照招商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在项目入驻之日起五年平均税收产出率不低于10万元/亩·年标准及时足额纳税。项目经新区管委会认定连续五年平均税收达不到标准的,由兰州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终止供地《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恢复原貌,造成土壤污染的,进行土壤整治改良,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管委会。
第七条 若国家、省及兰州新区有新政策出台,合同期内不调整供地政策,合同期满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