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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2024/08/09/ 15:10

来源: 兰州新区

(新发〔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向西开放步伐,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家八部委联合印发的《综合 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综保区内注册、登记,并作为兰州新区纳税主体,通过综保区合法开展业务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除享受本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外经贸发展政策及《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如遇政策内容有交叉,则按最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四条 入驻综保区的自建类项目享受净地出让政策,建设用地不分摊界外公建及绿化面积,界外部分不承担征地成本费用。

  第五条 入区企业自建类项目,按照企业实际固投金额与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为测算基数,从财政奖励资金中按下表比例予以奖励: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2亿元(含)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2-1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3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个月,奖励标准扣减0.3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区企业租赁类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含再投入部分)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6%予以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8%予以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按10%予以奖励,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12%予以奖励;并给予企业三个月装修期。

  第七条 入驻综保区的外资或合资企业,按照外资实际到位资金(含增资)进行奖励。实际到位外资额(增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按1.5%予以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2%予以奖励;外资实际到 位满一年后进行兑付。

  第三章 跨境电商奖励

  第八条 鼓励综保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单个企业在综保区9507关区代码统计项下,可享受《中国(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扶持政策》。单个企业在1210统计项下达到1000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给予2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达到1万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3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达到10万单以上且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4元人民币/单国内段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租金及生产要素奖励

  第九条 入区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库房(不包含冷库)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等业务,按5元/月平米收取。

  第十条 入区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库房(不包含冷库)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等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5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可享受本年度租金50%补贴政 策;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可享受本年度租金全额补贴政策。补贴的租金由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依据海关统计数据,对入区企业生产要素产生的费用,根据企业完成进出口贸易额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区内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暖、物流等相关费用,参照实际进出口额,按每1美元给予不高于0.04元人民币补贴。

  (二)对区内的进出口非加工类企业(未享受第八条政策),对物流等相关费用参照实际进出口额,按每1美元给予不高于0.03元人民币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新业态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型业态项目。支持文化贸易、融资租赁、服务外包、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及相关新业态项目入驻。

  (一)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融资租赁企业年度融资租赁执行总额的5%给予其奖励。其中涵盖航空融资租赁服务的加奖航空融资租赁执行总额的5%,奖励金额以该企业新区税收留成为上限。

  (二)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结汇统计作为依据,年度离岸外包执行额超过

  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三)从2021年起,凡自主获得国际性、全国性行业组织认定专业资质或证书的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凡自主获得省部级行业组织认定专业资质或证书的服务外包、文化贸易、检测维修、研发设计类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凡自主获得国家级奖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发明专利的区内企业,每获得1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奖励原则

  第十四条 奖励企业须为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内注册企业并照章纳税,奖励资金须用于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内的项目投资与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本政策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申报企业需在每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符合相关部门审核、审计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自主放弃奖励资格。

  第十六条 对申报企业未按时交纳各项应缴租赁费、物业费、税费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享受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奖补的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共兰州新区工作委员会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新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政策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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