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15:08
来源: 兰州新区
(新政发〔202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政策》)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切实发挥政策引导效益,优化审核兑现流程,根据《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除兰州新区国有企业及兰州新区国有企业控股公司以外(大宗贸易和铁路货运补贴除外),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并在兰州新区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涉及项目建设的企业,须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的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并完成上规入库后(一产项目按照项目备案内容或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建成投产正常生产经营即可),方可申请享受《政策》规定的投资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和企业合法生产运营。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 按照《政策》相关规定,除实行“不来即享”(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节能降碳补贴、上规入库奖励等)的政策条款外,企业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申请文件需说明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展、完成投资、完成产值、税费缴纳、吸纳就业等情况,还需明确申请时依据的政策条款、申请奖励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兰州新区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园区(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资料、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资金审核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不含企业补正资料和委托审计时间),初审通过后按照企业申请奖励的类型,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复审单位,复审单位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意见需提交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定。具体分工如下:
(一)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励事项。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一事一议”条款约定申请奖励的,未兑付过“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的项目,由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复审;已兑付过部分“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的项目,由首次复审单位继续做好后续“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的复审工作。
(二)按照《政策》规定兑现奖励事项。
1.投资奖励。按照《政策》第二章投资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复审;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复核。
第九条上规入库奖励,工业企业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按照“不来即享”原则于每年6月份申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总付企业上一年度奖励;商业及服务业企业由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按照“不来即享”原则于每年6月份申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总付企业上一年度奖励。
2.经济社会贡献奖励。《政策》第三章经济社会贡献奖励条款,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根据责任分工协调配合,按照“不来即享”原则向依法纳税的企业兑现奖励。具体责任分工: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梳理辖区内企业账户信息和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企业名单;兰州新区税务局负责梳理提供新区企业上年度各类税费缴纳及新区留成情况和拖欠税款企业名单;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审核企业用地效益有关指标;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核算“一事一议”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资金;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核算工业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资金;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核算建筑业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资金;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负责核算商贸服务和大宗贸易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资金;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算金融业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资金。每年年初,以上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奖励资金核算和初审,报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汇总,经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复核后直接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标准如下表:
表中存量为企业上年度对兰州新区经济社会贡献值,增量为企业本年度对兰州新区经济社会贡献量中较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量为负时,存量即当年实际发生额。
企业高管的个人经济社会贡献奖励,按照企业年经济社会贡献值核定。其中,企业年经济社会贡献值在200万以内的,每50万奖励企业1名个人工资薪金产生的经济社会贡献值的60%的名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以5个名额为基数(奖励1名个人工资薪金产生的经济社会贡献值100%的名额,2名个人工资薪金产生的经济社会贡献值60%的名额,2名个人工资薪金产生的经济社会贡献值30%的名额),每200万元为一档倍数递增。
对在新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的经济社会贡献奖励,以金融保险业企业和类金融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奖励。其中:2%0用于对金融保险业企业和类金融企业的奖励;1%用于对此类机构雇佣金融人才的奖励,奖励由金融机构按照个人薪资所得自行分配并直接发放到在本机构工作的个人,个人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个人在本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30%。
3.产业发展补贴。按照《政策》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产业发展补贴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复审。
4.节能降碳补贴。按照《政策》第五章节能降碳补贴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复审。
5.融资扶持及奖励。按照《政策》第六章融资扶持及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复审。
6.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按照《政策》第七章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复审。
7.其它扶持奖励。按照《政策》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兰州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由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复审。
第八条 涉及需要对投资额度、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在初审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销售收入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报兰州新区审计局进行复核。初审完成后,审计报告及报告复核意见同初审意见一并送复审单位。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不来即享”政策规定的奖励资金,经各部门审定后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其他需提请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直接向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并向企业出具同意拨付奖励资金的文件。
第十条 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奖励资金实行共管账户管理,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各园区管委会、企业和银行开立三方共管账户。
第五章 政策延续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2018年1月1日之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合同约定建成投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除外),不予兑付“一事一议”及普惠制奖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试行)》执行;2019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企业,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企业,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执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执行)。
经济贡献、产业发展、节能降碳、融资扶持、科技创新、荣誉方面的扶持奖励,按照奖励事项产生年度正在执行的扶持奖励政策予以审核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政策》第五条,计算项目建设周期时,起始日期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签订兰州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并发放承诺制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因兰州新区管委会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如期开工或施工期内长期停工的,开工日期应该顺延)。项目建成日期以兰州新区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日期为准(或以园区管委会确认的企业建成投产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政策》第六条,只审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第五条中“投资强度”和“建安投资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区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项目,奖励比例在下表基础上上浮0.05个百分点”的规定,不作为《政策》第六条审核条件。
第十四条 《政策》第八条,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在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时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政策》第九条,初次转入兰州新区的规上转库企业视为新入库企业给予奖励,对企业管理者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大宗贸易类企业按《政策》第十一条奖励,购进和销售两个环节均享受此条奖励政策,享受奖励后,不再享受《政策》第三章经济社会贡献奖励第十条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政策》第十条规定的扶持奖励,核算奖励所使用的经济社会贡献值总和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际产生的经济社会贡献的总和。
第十八条 《政策》第十三条,2019年-2021年度铁路货运补贴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规定兑现;2022年1月1日之后,铁路货运补贴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规定兑付。
第十九条 《政策》第十八条,企业设立多个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按照奖励标准逐个给予奖励;
已享受奖励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升格为国家级的,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再次兑现奖励政策。同时,获得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检测中心以外同级别称号的,参照《政策》第十八条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政策》第十九条,“以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须出具相关合同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政策》第二十条,“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销售收入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审计确认。
第二十二条 《政策》第二十一条,“研发成果达到约定目标且在新区有效转化的”,以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目标为准。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视研发成果转化对兰州新区发展贡献情况,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奖励的项目,项目备案内容与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备案文件内容为准。按照合同约定“一事一议”条款和其他优惠政策享受奖励的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经济社会贡献奖励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在新区实际税收留成的90%(含)。
第二十五条 《政策》规定不同类型的扶持奖励可以叠加享受。
第二十六条 《政策》审核兑现奖励时,相关单位首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享受扶持奖励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信息存在不良状况的,情节较轻的即刻暂停审核(拨付)工作,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良好运行半年以上,再行审核(拨付)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兰州新区所有优惠政策(包括“一事一议”政策)的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发现存在偷税漏税、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全额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并按要求上缴新区财政。
第二十七条 由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牵头建立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信息库,及时与优惠政策审核兑现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有“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约定的,在合同约定的“一事一议”奖励期间,按合同约定执行;“一事一议”奖励期限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规定的普惠制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新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