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2022年修订)
来源: 兰州新区
时间: 2024/08/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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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快速集聚,促进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6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或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新区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新区开发建设政策、新区制定印发的其他政策等。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备案文件规定的投资额、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并完成上规入库后,新区财政以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建安投资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区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的项目,奖励比例在下表基础上上浮0.05个百分点。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制”约定,存在违法发包、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享受扶持及奖励政策资格。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1个月,奖励标准扣减0.3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项目提前完成投资内容并建成,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在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标准上,每提前1个月,奖励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0.3%。
第六条 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新区财政以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参照第五条投资强度180—260万元/亩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七条 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20》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比照第五条政策,且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第五条基础上上调1个百分点。
第八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代征地费用按照新区土地平均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承担。
第九条 对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初次达到行业入库标准企业的管理者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商业企业奖励3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落实奖励。
第三章 经济社会贡献奖励
第十条 为新区经济社会做出贡献的各类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大宗贸易类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达到《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新区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综合贡献程度为基础给予资金奖励。企业经济社会贡献奖励可用于企业高管奖励,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给予企业的经济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在新区税收留成的90%(含)。
第十一条 根据大宗贸易企业贸易额度,以企业在新区贸易额为基础,按以下比例予以奖励。享受该条政策的企业不再就贸易合同签约额部分奖励事项重复享受第十条。

第四章 产业发展补贴
第十二条 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 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对通过新区铁路运达或外发货物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满载车厢每车(箱)1000元的产业发
展补贴。对开展仓储分拨并产生贸易的企业,满载车厢每车(箱)给予1300元的产业发展补贴。对运达生产加工原材料或外发产成品的企业,满载车厢每车(箱)给予1600元的产业发展补贴。对运达生产加工原材料或外发产成品的新区综保区企业,满载车厢每车(箱)给予1800元的产业发展补贴。
第十四条 对在兰州新区范围内会展企业,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新区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政府主办展会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落实奖补;贸易类展会以展览面积7000平方米补助10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补助1万元;商业展以展览面积7000平方米补助5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0平方米增加补助5干元。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补助一届次。
第五章 节能降碳补贴
第十五条 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高于5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区能耗下降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融资扶持及奖励
第十六条 入驻新区企业在风险可控、发展前景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可由新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融资时间、成本由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在新区注册并成功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同时募投项目在新区的企业,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80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
第十八条 入驻新区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经认定开展研发等相关工作的,新区财政分别按照国家级给予100万元、省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新区给予定额奖励。
第二十条 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新区从事技术研发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研发成果达到约定目标且在新区有效转化的,新区财政给予其研发固定资产投资额15%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兰州新区促进人才聚集奖励扶持办法》《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兰州新区化工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试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区企业产品或服务互为市场,在质量合格、价格不高于对外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可直接采购。
第八章 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区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纳税10强奖、特殊贡献奖、就业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新区定期开展企业诚信评定活动,建立诚信档案,表扬、奖励诚信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入驻新区的现代农业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可根据每年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享受更多的奖励、扶持。
第二十八条 对分期备案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低于备案文件规定投资额70%的,按实际投资额再降低一档享受投资奖励;低于50%的,不予享受投资奖励。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的通知》(新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内容可作为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的附件,进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