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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4/22/ 17:45

来源: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各园区建设局,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兰州新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坚决遏制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源头保障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随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房屋建筑消防安全风险因素日益增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源头保障作用愈显重要,既有建筑经过装修改造后,确保消防系统、消防设施及设备正常运行在关键时刻至关重要。各园区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属地化监管职责,各国有集团公司、各项目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经营人依法对既有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的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履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依规改造利用

  本通知所称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是指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经营人对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公共经营场所及住宅室外公共部分等进行的装饰装修、改变用途、改变建筑保温,对工业建筑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储存物品,改变火灾危险性的装修改造活动。既有建筑竣工验收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本通知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作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经营人。

  (一)确认规划许可条件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先行确认规划许可条件,复核装修改造前后建筑的使用功能,符合下列要求的,再行开展后续装饰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施工等装修改造活动:

  1.不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2.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时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的,应依据《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开展既有建筑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城建交发〔2023〕130号)要求核对免于规划许可变更的情形,在免于规划许可变更情形范围内的,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报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时可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在免于规划许可变更情形范围内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许可变更,取得规划变更证明文件。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又未取得规划变更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应开展后续装饰装修设计(消防设计)、施工等装修改造活动。已违规改造利用的,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同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二)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荷载的,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建筑平面布局、改变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装饰装修设计、消防设施改造设计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开工前提请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对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完成后,图审机构同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不涉及以上情况变动,且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装修改造工程,不再提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设计单位共同签订《项目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行政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应当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无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否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等要求进行消防查验。

  经查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装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应组织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三、把握工程关键环节,靠实各方主体责任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确保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开展装修改造活动,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破坏消防设施、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既有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开展改造可行性研究评判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涉及消防设施改造内容进行消防安全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评判工作。经消防安全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评判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工作;经消防安全调查及可行性研究评判具备改造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的装修改造设计。

  (三)规范编制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满足国家规定深度和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业务。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中,应包含改造前的消防设施情况、改造后的消防设施技术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实施的技术可行性等研究评判内容。

  (四)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

  在装修改造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委托能力强、实力可靠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后,方可开展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改造活动。

  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五)确保装修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

  装饰装修、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改造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确保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毗邻房屋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据实提供消防查验技术服务

  为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

  四、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强化基层监督力量

  (一)实行事前登记告知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经营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既有建筑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代管人,并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代管人或者房屋产权不明的,应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代管人在为装修人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建设程序,以及其他装饰装修改造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代管人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修改造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除破坏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心社区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装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代管人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代管人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将不良行为纳入兰州新区物业信用等级评定及年度考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协同社区加强监督检查

  各园区建设局要协调辖区中心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活动的监督检查。在按规定开展居民小区、公共建筑防火安全检查时,将装饰装修改造项目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程序排查纳入检查范围。正在实施装修改造的,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有无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已完成装修改造施工、正在开业经营的场所,是否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将排查掌握情况及时报告至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修改造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园区、社区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全面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一)各园区建设局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属地化监管职责,排查辖区内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情况,协调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兰州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29号)要求,督促所属行业社会团体、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

  (二)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依法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效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及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施工、不按审查合格或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消防设施、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

  各园区建设局要协调中心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宣传栏、广告屏、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手段,播放房屋使用安全宣传片、违法违规装修典型案例和火灾事故警示视频,大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装修改造基本知识。在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时向装修人发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指南等宣传手册,加大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装饰装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的防范意识和依法依规装修改造的法律意识,提高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的行动自觉,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法、守法环境。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单位: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咨询窗口: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交通局K12号窗口

  联系电话:0931-8253020

  业务科室:总工程师办公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1-8253830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1#办公楼508室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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