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4-03-29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2024-04-03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03/29/ 17:47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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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第7次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职责,压实安全责任,为小微企业安全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是指为工贸领域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区,包括小微企业园、工业园、工业聚集点、“厂中厂”、“园中厂”等,不包括设有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区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方是指小微园区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小微园区运营机构、物业公司、管理人等经营主体。出租方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承租方是指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小微园区长期从事工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出租方安全管理

  第四条  出租方必须向园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主要内容为出租场地所有权属证明、负责人基本信息、出租场地规模、内部厂房建设情况、厂房设计用途、安全基础条件、配套安全设施、拟引进承租方数量等。

  第五条  出租方负责小微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出租方应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微园区内总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出租方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部承租方参加的安全协调例会,传达安全管理政策要求,通报事故警示,交流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  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聘请专家,对园区安全风险底数进行排查掌握,及时将本小微园区租赁及变化情况向所在园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出租方应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小微园区产业定位,建立完善小微园区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清单制定。严禁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承租)。

  第十条  出租方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和承租方从业人员信息台账,根据人员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本单位及承租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小微园区安全风险状况、管理要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

  第十一条  出租方应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科学的火灾预警机制,提高预防、抗御火灾和灭火救援快速反应能力。消防控制室应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二人,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出租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因维修等原因需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严格内部审批,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一)同一建筑有多个承租方的,不得相互影响安全出口,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装修装饰;每个楼层及各承租方均应安装联动逃生警铃,确保一处报警、整栋响应。

  (二)设置小微园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停放点,对充停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三)在小微园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张贴园区消防平面布局图、临时危险作业信息;确保园区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通畅。

  (四)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设立微型消防站,并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联合应急预案演练,要确保相关人员会使用消防救援器材,并对小微园区消防报警装置、联动逃生警铃等设备进行联调联试。

  第十五条  出租方应对小微园区内承租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要求,对于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还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要与园区内工贸企业生产需求适配,不得超量、过量储存,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出租方应加强对小微园区内临时实施的电气焊、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进行监管,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督措施。

  第十七条  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度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承租方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园区应急管理局,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新区消防救援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或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承租方应予以清退。

  第三章   承租方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承租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接受出租方统一协调、管理,指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小微园区安全协调例会。

  第十九条  承租方应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实施十八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承租方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形成培训档案,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主要内容为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警示剖析、应急处理能力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照片、身份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运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持证人员信息开展复核,确保人证相符、特种作业门类与实际作业内容相符。

  第二十二条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确须改变或提升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应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一)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明火做饭等生活场所,设置办公室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以办公室名义设置临时宿舍。

  (二)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得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防盗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内部隔离和装修装饰。

  (三)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电气线路设置工作。

  (四)督促单位员工在园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点进行充停,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违规停放。

  (五)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联的其他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应建立检维修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临时开展电气焊、有限空间、动火等高危作业的,应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聘请专家予以指导,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措施。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环节、消防通道以及危险作业进行巡查;每月对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参与小微园区组织的安全检查。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上述工作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备案待查。

  第二十七条  承租方应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常识和技能,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年按照出租方组织要求,参加小微园区联合应急预案演练。

  第四章    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熟知岗位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逃生装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小微园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第三十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排查岗位隐患,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危及人身安全的应主动撤出,排除后再进行作业。

  第三十一条  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与现场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行为。

  第三十二条  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落实安全交底,检查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危险作业监管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作业点情况,确认作业人员资格,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告知危险因素、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落实现场监督直至作业完成、现场恢复。

  第五章    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要靠实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利用小微园区开展住宿餐饮及可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结合日常摸排和园区一级主管部门摸排情况,确保掌握底数,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问题整改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严禁工贸类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室、居民楼等地点内,加强对小微园区内使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单位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新区自然资源局要负责督导各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处置各自辖区内小微园区违法建筑,并建立对小微园区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要依法查处小微园区内违反工程消防管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未经消防验收审批、备案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要依法开展小微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九条  新区公安局要依法查处小微园区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小微园区的消防救援行动中承担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第四十条  新区应急管理局要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应急管理局,强化小微园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管理协议签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指导园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小微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园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及时淘汰清退;指导督促园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第六章    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园区管委会要负责将辖区内小微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及园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对小微园区开展网格化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五章各部门(公安部门除外)承担的工作职责,靠实园区相关部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小微园区动态梳理摸排工作,发挥好小微园区基层治理“一线哨岗”作用,形成工作台账,对掌握情况线索进行梳理,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送园区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线索收集、日常巡查、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园区范围内的小微园区进行梳理摸排,确保全面精准掌握小微园区底数和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小微园区底数台账和承租企业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情况清、底数清。

  第四十四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把小微园区入驻关,对辖区内小微园区实行“双备案”管理,小微园区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应在园区应急管理局完成备案。出租方备案信息主要为营业执照、所有权人(多个所有权人的需全部提供)身份证件、占地面积、厂房数量、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安全生产协议、同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不予准入情形。承租方备案信息主要为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生产工艺、重大事故隐患风险、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明确“双备案”工作程序,原则上出租方在对外发布招租信息前3日内,需到园区应急管理局完成备案;承租方需在入驻前3日内,同出租方一道到园区应急管理局完成备案。备案过程中,园区应急管理局要聘请专家对出租方、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评估,到现场开展入驻条件审核,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填写《专家检查意见表》并准许入驻,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出租方及承租方依法作出不予准入的解释。新区范围内已经形成规模的小微园区,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针对梳理摸排和备案过程中发现小微园区中涉及金属冶炼、粉尘涉爆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要督促小微园区出租方和承租方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工作。对于小微园区中存在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清单所列工艺、装备和产品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并对相关承租方和出租方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依法开展针对小微园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任书或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改变租赁场所用途、违规租赁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重大隐患风险未予整改闭环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监督小微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各园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出租方及时清退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受限于厂房条件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于“四无”单位要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退,配合园区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园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新区安委办对于上述规定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园区、各部门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用语含义

  (一)“四懂”是指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逃生的方法。

  (二)“四会”是指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三)“四无”是指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生产条件、无环保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工贸领域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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