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12-07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3〕25号
  • 发布日期:2024-01-02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2/07/ 10:08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6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育建设,提升建设水平,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便利化的创业就业孵化服务,根据《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甘肃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兰州新区财政局确定,在兰州新区注册运营,以扶持创业服务为主,孵化功能和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依托社会和市场资源,包含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事务代理、政策对接、融资服务、法务财务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创业项目运营等专业化孵化服务,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孵化管理机制,通过孵化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创业就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新区、园区人社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统筹规划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可依托各类工业集中区、特色园区(含工业园和龙头企业等),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闲置厂房、场地、楼宇等,经过建设或改造,使其成为孵化小企业的场所,以降低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成本。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四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基本办公设施设备和后勤保障服务等。

  (二)创业服务功能。有成熟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孵)实体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创业培训、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孵化指导和培训实训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能为入驻(孵)实体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孵化服务功能。具有较丰富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信息和市场资源联通、产业链和供应链对接、市场营销推广、品牌培育推广、融资信贷担保、持股孵化、上市培育辅导等孵化培育服务。

  (五)融资对接功能。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对接服务。

  (六)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确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按照“择优确定”的原则,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确定。新区、园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创建工作,加强对拟申报运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申请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运营单位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2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为入驻(孵)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其中免费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的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10%(政府投资开发的基地不低于30%)。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赁场地的,应有明确的租赁合同且可使用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自申报之日算起)。各类型示范基地使用面积标准:

  1.楼宇办公型孵化基地。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和孵化服务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90%;

  2.试验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以提供小试、中试、初期(小规模)生产加工阶段创业项目孵化服务为主,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园区型孵化基地。包括以提供孵化服务、创业项目培育为主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服务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4.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高校创办的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在校学生创业群体的创业基地,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实验实训和孵化服务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申报时面积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使用面积的80%。

  5.已确定的示范基地面积标准按原确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完善的基础设施。有集中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孵化服务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有桌椅、投影(电子屏)、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会议设备,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要求;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提供免费或低成本、便捷化的办公(试验、生产加工等)空间。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完善的入孵审核、孵化管理服务、导师管理、毕业出孵与退出等制度,各项孵化管理制度应公开张贴或在基地(园区)网络平台进行公布。

  (五)专业的指导服务团队。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人员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业孵化服务需要。

  有专业的创业导师团队,自有或签约、聘用的创业导师人数不少于3名,创业导师须持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专业技能证书和新区创业孵化基地颁发的聘书,导师团队信息(包括照片、简介等)必须公开张贴或在基地(园区)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布。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创业导师。

  (六)有效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入驻(孵)创业实体(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工作室、创业团队等)不少于20户(“在孵不在园”的创业实体户数不高于30%),并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少于200人,创业实体中50%以上应当是五年内(含5年)的初创型实体;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类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基地申报时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创业实体和就业人员要求标准的80%;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基地运营以来,入驻(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入驻(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50%。

  上述创业实体不含省、市已确定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

  第七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确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主体依照便利原则向各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确定申请表》(附件1);

  2.法人资质文件及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3.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制定的相关制度等;

  4.入驻(孵)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以及入驻(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入孵协议;

  5.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创业导师花名册,以及创业导师相关资质证书;

  6.创业孵化基地信用承诺书及征信相关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园区财政金融局,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向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推荐材料包括园区推荐报告及申报单位资料。

  (三)审核确定。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区财政局通过审核材料、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复审评价,提出确定意见。

  (四)审定公布。将拟确定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在兰州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布。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八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当年新确定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不参加年度评估)。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对已确定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得分作为推荐省级基地、优秀省级基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方面。管理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在孵企业经营稳定,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趋势,宣传渠道畅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场地保障方面。孵化场地充足,公共服务区域满足孵化需求,显著位置展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三)服务能力方面。创业就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显著,创业活动丰富,能够为在孵实体积极落实政府各项扶持政策,孵化服务示范引领、带动就业明显。

  (四)资金使用方面。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规范、账务管理明晰,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五)自我创新方面。在运营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特色明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九条  根据年度评估得分情况,可评定基地为A类(优秀)、B类(合格)、 C类(基本合格)、D类(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且考核排名前20%的可评为A类,且A类不超过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总量的25%;考核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未评为A类的可评为B类;考核评价得分在60-80分的评为C类;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D类。基地的等次评定在基地总体数量过少时可根据基地具体的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解释权归基地确定机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C类:

  (一)一年内无新入孵创业实体或毕业出孵创业实体的;

  (二)在孵化创业实体中,5年内(含5年)的初创型实体数量低于50%的;

  (三)创业人员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经核实少于200人的;

  (四)免费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的场地面积低于10%的(政府投资开发的基地低于30%) ;

  (五)不配合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交审计材料、运营统计数据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以及多次不配合、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的;

  (六)未按本办法或其他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使用扶持奖补资金,财务帐目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将扶持资金独立核算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类:

  (一)基地(园区)伪造提供虚假资料被评为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在考核中伪造提供虚假资料,经查证核实的;

  (二)基地(园区)经营主体违规违法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规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基地(园区)或经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运营单位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丧失运营能力,已倒闭、停业或失去孵化功能的;

  (五)自行放弃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六)不能按照孵化协议为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一年内被在驻(孵)创业实体多次有效投诉被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

  (七)运营单位已丧失运营能力,已不符合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确定条件的;

  (八)违规超范围使用扶持资金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意违规使用扶持资金或经查实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C、D类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退出机制,其中对评定为D类的基地,直接取消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对连续2年考核评定为C类的基地,取消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对于取消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的,摘牌“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3年内不接受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区财政局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评估。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确定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年度考核评估为A类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评估为B类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新区财政局要将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资金纳入新区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入驻(孵)创业实体减免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通信网络费,以及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实训、事务代办等费用。

  第十四条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省人社厅分配的国家、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名额,推荐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创建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确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人社部、省人社厅给予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已确定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主动接受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促进创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服务等相关工作。鼓励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承办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创业服务交流活动。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以“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及基地所在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指导帮助辖区内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对基地的日常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基地于每月25日前报送《兰州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表》、入孵企业名录、吸纳带动人员情况表。

  第十七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不断拓展强化创业孵化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应积极举办、承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培训、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政策宣讲会等创业创新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学习和展示交流的平台,每年举办、承办的创业创新活动应不少于12场次,要求承办的活动保留全套印证资料。

  第十八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积极宣传人社等部门扶持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推荐入孵创业实体申请享受政策扶持并建立台账,积极配合新区、园区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创业活动,广泛宣传并动员入孵企业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参加,必要时提供场地和人员支持,发挥好创业孵化服务作用。

  第十九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如实记录创业实体入孵出孵、带动就业、享受优惠等信息。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孵化场所的使用性质,如发生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法人、场所搬迁等情况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每年度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新区财政局,并接受日常监管和审计。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资金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由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新区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由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的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在确定后运营未满1年或1年内被取消资格的,应当退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确定、补助发放、监管中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确定申请表

     2.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评估表

     3.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表

  附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