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12-19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3〕26号
  • 发布日期:2023-12-29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2/19/ 11:34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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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8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场地、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及其他户外载体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直接发布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地或者经营地建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大型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的任一边长≥4m或单面面积≥10㎡;

  中型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的任一边长>2m且<4m或单面面积>2.5㎡且<10㎡;      

  小型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的任一边长≤2m或单面面积≤2.5㎡。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包括附属式、独立式和移动式。

  (一)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依附于建筑物或灯杆、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独立式户外告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包括附属式和独立式。

  (一)附属式户外招牌设施。依附于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二)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直接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撑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七条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检查通报等工作,研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园区城市(乡)建设管理局是园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统筹谋划、功能分区、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各镇(中心社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日常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性户外广告的监管;

  (二)财政局负责公共载体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管;

  (三)公安局负责对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的联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局会同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符合新区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进行监管;

  (七)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设置要求

  第八条  自然资源局会同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符合新区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可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点控制区、限制设置区、规范设置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九条  自然资源局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时,涉及预留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第十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兰州市及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应符合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布局合理,科学规范设置;

  (三)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时间、内容等设置;

  (四)应符合城市容貌要求,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风格与其所依附的载体、建筑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匹配。不应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五)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与建筑外立面风貌设置;

  (六)不得遮挡、损毁绿地及行道树,不得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建筑物、电线杆、公交站牌、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及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绘宣传品等广告;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宣传品;

  (八)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汽车站区域室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仅公共区域允许设置1-2处公益广告;广告结合周边环境进行整体设计,以现代、简洁的景观化造型为主;广告内容以文化、旅游、历史等城市宣传为主;

  (九)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脱色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更新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十)除商业步行街和商业街坊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避免噪声污染;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规定;

  (十一)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空间安全要求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并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以保持设施安全牢固及外形美观。

  (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不得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超出顶部轮廓线、侧墙宽度或妨碍安全疏散、消防救援以及建筑防排烟、通风、采光等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位置设置;

  (三)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包含裙楼顶部)设置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包含名称标识);

  (四)不得利用各类交通、电力、水利、通信、消防、邮政、防洪等设施设置,或影响其标志标识正常使用;

  (五)不得利用桥梁(过街天桥除外)、桥梁隔音墙、城市隧道等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桥体广告、跨街广告;

  (六)不得利用住宅建筑外立面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外立面设置;

  (七)原则上不得附着于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八)不得跨越城市道路、公路、水路、相邻建筑物之间或利用坡屋面、造型独特屋面设置;

  (九)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环保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结构荷载、防雷、抗震、防风、电气安全要求;

  (十)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符合兰州新区城市风貌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并与所处区域的定位、景观氛围及整体色调相符。

  (一)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

  (二)应保持明亮度与饱和度相协调,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3种;

  (三)当同一建筑立面设置超过2个户外广告时,所有广告的主色宜使用同色相或近似色相;

  (四)原则上不应使用红底白字、红底黄字或黑配白、红配绿等高饱和度、高反差色系的色彩作为主色;招牌设施不宜使用红色作为主色。

  第十三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态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要求,并与新区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相衔接。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的街景相协调,避免光污染。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亮度应与所处区域的环境亮度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不宜采用红色光;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灯具必须进行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

  (四)户外LED(OLED)显示大屏广告设施的照明应按时关闭,关闭时间不应晚于夏季22时,冬季21时;面对或邻近居住建筑或医院等近似功能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关闭时间不应晚于21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准确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户外广告以旅游、文化、经济、产业等领域的知名品牌、名优企业、名优产品宣传为主,并且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不符合第二章设置要求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学校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消防通道和消防场地内的;

  (三)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边10m内,以及公交站牌、路名牌、出租车场招牌、消防栓等设施周边5m范围内;

  (四)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周边10m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或停车场出入口周边5m范围内;

  (五)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主要景观道路沿线、高速路、快速路两侧;

  (六)依附建筑物底层落地立柱面的;

  (七)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符合第二章设置要求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及标志标识正常使用;

  (二)不得违反限高规定;

  (三)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四)所有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商业市场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总面积与建筑立面面积的比例应≤30%,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当营业面积≥20000㎡时,同一建筑立面上户外广告的数量不超过6个;当营业面积>5000㎡且<20000㎡时,同一建筑立面上户外广告的数量不超过5个;当营业面积≤5000㎡时,同一建筑立面上户外广告的数量不超过4个;

  (五)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文字或图案等形式,当建筑高度≤60m时,广告设施高度应<3m;当建筑高度>60m时,广告设施高度应<6m;

  (六)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同一建筑所有垂直式广告的造型、材料、尺度、风格应协调统一;

  (七)绿地、公园可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此类公益广告应结合园区特点统筹布局、精心设计、和谐统一,按照城市规范,严格控制广告数量,着力提升设计品质。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各镇(中心社区)批准后方可设置。各镇(中心社区)应将许可情况向园区城市(乡)建设管理局及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备案。中小型户外广告可参照执行。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或张贴、悬挂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使用期限说明,及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前款所列材料,各镇(中心社区)能够通过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各镇(中心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90日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设置期满后,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并提供有效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否则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各镇(中心社区)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鼓励户外广告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建筑物、公用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新区管委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有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十九条  公开竞价底价应当综合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的地段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经评估后依法确定,并报财政局备案。

  下一期竞价底价应当参考该广告泊位上一期成交价确定。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自有场地、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权利人可以通过拍卖、招标、签约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路灯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二)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广告设施单面面积≤2㎡,长度≤2m,宽度≤1m,厚度≤5c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3.5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4.5m;

  (四)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宣传广告,主要用于宣传中央、省市重大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及营造重要节会氛围;

  (五)严格控制企业、协会、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性展会、推介会设置灯杆宣传道旗。如确需设置,原则上只允许在展馆周边范围设置展会相关内容的灯杆宣传道旗,不得出现商品、展品等商业宣传内容。严格控制此类展会宣传道旗设置的时间与数量,一般情况下设置时限为展会前3天至展会结束当天,数量不得超过50杆。设置期间如遇省、市、新区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或重要节会氛围营造宣传,设置方应无条件予以清理拆除;

  (六)设置方在施工前应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安装等造成路灯杆损坏或影响其功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修复并赔偿;

  (七)园区、各镇(中心社区)要加强对灯杆广告的监督与管理,如出现破损、陈旧等情况应及时督促设置方予以修缮维护,对违规设置的灯杆广告要及时予以制止、清理。

  第二十二条  依附于公交站亭及路名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人行通道的安全畅通和道路视觉的通透,不得妨碍行人观看站牌和路名,不得超出候车亭外轮廓线;

  (二)同一区域、同一街道相同类型的公交站亭及路名牌广告应规格样式统一;

  (三)每个站亭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且不得设置在站亭顶部及其他站内设施上;禁止在路名牌顶部添设广告设施;

  (四)灯箱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得≥3㎡;

  (五)必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宣传广告;

  (六)鼓励添加旅游地图等城市公共导向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其他依附于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依附于电话亭、书报亭、阅报栏、长廊、自动售货机、车辆充电棚、自行车棚、雨棚、公交站牌、道路护栏、过街天桥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允许发布公益类宣传广告,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二)依附于地下通道内灯箱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30%的比例长期发布公益广告,并根据重大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增加公益广告比例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有独立支撑结构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仅限设置在商业建筑、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商业街区、商业步行街、各类大型市场(家俱、建材、汽配等批发市场)、物流集散、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且同一道路只能设置同一规格的户外广告设施;

  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40m至100m;道路红线宽度在20m至50m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至80m;商业步行街广告设施间距为20m至50m;广告牌单面面积≤2㎡,任意一边长度≤2m,厚度≤0.3m;广告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3m;

  (二)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仅限于在城市广场、小游园、步行街等相对开阔区域设置;同一道路、同一广场只准设置同一规格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2m,牌面(单面)面积应≤2㎡;

  (三)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中川园区范围内设置,秦川园区和西岔园区仅限设置在中心社区管辖范围以外并严格控制数量;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牌面总体尺寸为18m×6m,距离地面高度≥16m且≤18m,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应≥10m;

  禁止设置动态轮播屏幕,不应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禁止播放声音(交通提示、警示类信息除外);

  应配合省、市、新区重大工作部署或重要节会氛围营造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四)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大中型广场和会展场所外,不宜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可设置在郊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整体高度≤10m,宽度≤30m,宽度与高度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利用机动车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及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三)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线路指示标志、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四)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国家关于船舶检验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可设置于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或船尾的栏杆处,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区域长度的80%,设置在顶层船舷栏杆上的广告长度不应超过设置层长度的60%。广告设施位置不得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宜采用通透形式;如采用粘贴、喷涂形式的广告,面积不应超过该侧船舱外墙面积(不包含门和窗的面积)的40%;

  (五)机场周边限高范围内不得设置升空气球(系留气球)户外广告设施。限高范围以外的区域设置升空气球广告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相关资质证明,并符合《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地点应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线路及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距离,升空气球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

  (六)除专用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第二十六条  LED(OLED)显示大屏广告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同一建筑物的同一立面仅允许设置1块LED(OLED)显示大屏,附着建筑物设置的LED(OLED)显示大屏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5m。

  LED(OLED)显示大屏屏幕发光面朝向居民住宅楼不得小于200m。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LED(OLED)显示大屏与楼间距不得小于500m;道路红线宽度在20m至50m的,LED(OLED)显示大屏与楼间距不得小于300m。

  为避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造成噪声污染,LED(OLED)显示大屏禁止播放声音。

  LED(OLED)显示大屏要按相关要求发布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保障公共信息和公益宣传达到刊播总量的30%。

  第二十七条  利用围合各类建筑用地或各类山体、护坡的围墙、围栏设置的围挡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长期或中长期设置的围墙不得设置各类商业宣传广告,可根据相关部门统一规划,适当设置公益类宣传广告,其中透空围墙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建筑工地围挡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围挡位置不得超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其高度不得超过2.2m,仅限于发布本项目或本企业的相关内容,且须预留30%以上的面积发布公益广告,杜绝设置红底白字等高饱和度、高反差色系的标语口号宣传广告,设置方须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行拆除;

  (三)为遮挡有碍市容观瞻物体等设置的户外广告遮挡设施,原则上高度应<3m,可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统一规划,适当设置公益类宣传广告。

  第二十八条  采用条幅喷绘或硬质背板等形式,通过语言简洁、显明易记、易于传播的标语口号,达到特定宣传效果的条幅标语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条幅标语进行商业性宣传,如交通护栏、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临街墙面、行道树间等,遇政策法规宣传和大型节会宣传确需短期设置,仅允许在特定的政策宣传、氛围营造期间设置,标语宣传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二)条幅标语宣传广告应当采用背板进行固定,且长度≤15m,高度≤1.2m。要确保条幅标语广告安全牢固、整洁平整,不得侵占路面、人行道和盲道,不得横跨道路设置;

  (三)条幅标语宣传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会展、文化、体育、公益等重大活动期间,经各镇(中心社区)批准在不影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以及部分路段设置布幔、横幅、气球、充气模型、空飘物、投影、展示牌、实物造型、节日标语、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充气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其充气物的宽度(厚度或支柱直径)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且人行道宽度<4m的不得设置,不得横跨人行道设置;广告设施高度不得≥4m且面积≤4㎡;

  (二)设置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不得占用、破坏人行道和绿地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及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环境;

  (三)设置临时性展牌、咨询(宣传)台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所使用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人行道宽度小于4m的不得设置;

  (四)大型商场、卖场、沿街商铺在开业时,经各镇(中心社区)批准,可适度设置临时性宣传广告设施。严格控制各类庆典、节日促销类的临时性商业广告宣传;

  (五)各镇(中心社区)可在住宅小区周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类户外广告设置人均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开招标、拍卖方案中,应当将发布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二)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三)应控制条幅、布幔等宣传形式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及环境卫生;

  (四)鼓励、支持发布公益性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根据合理情况确定许可时限,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早于活动开始前15日、不得超过活动截止后15日。

  大型商场、卖场、沿街商铺在开业时设置的临时性宣传广告设施,设置时间仅限于开业当天。

  在建工程项目设置的围挡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期。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不符合第二章设置要求的,禁止设置招牌设施:

  (一)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周边5m内禁止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二)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玻璃、外露阳台、护栏内外通过直接悬挂布幔、涂写、喷绘、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因装修或施工影响可临时采用;

  (三)不得将建筑立面或立柱全包裹全覆盖,改变原有结构与色彩;

  (四)不得使用灯箱布和喷绘布材料设置;

  (五)不应采用动态视频或音频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

  (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或经营店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含有推介商品信息;

  (三)一个主体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四)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可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的名称标志;住宅小区其中一栋楼面可设置住宅小区名称;整栋楼存在多个单位经营或办公的可设置一处名称标志,以楼层或使用区域进行区分标识;

  (五)从事经营“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商品的,可在其招牌设施中保留传统标识字样及注册商标标识;

  (六)银行、邮政、电信业等机构营业厅、便民服务窗口等设置的招牌设施,在不影响所在街道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七)已被大众所熟知和接受的大型知名企业、品牌代理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等,已经形成了具有全球、全国行业规范、企业规范或特色经营的固有招牌外观形态、形象标识、内容、色彩的,其招牌设施的设置可与所在建筑和周边建筑风格协调的前提下,保留其原有的形态、内容、色彩设置;

  (八)建筑物一层设置招牌应当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二层设置招牌应当在三层窗檐以下,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m,设置前伸距离不得超过50cm,宽度不得超出门店或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原则上三层以上不得在所在楼层设置招牌,应统一设置集中展示品牌墙;

  (九)地下营业或办公的、多家单位或商铺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且具备招牌设置条件的,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在建筑物出入口品牌墙集中展示名称标识,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设施;

  (十)严格控制门楣LED显示条屏设置,应设置在招牌下方、门楣上方,且不得遮挡门窗;一个主体只能设置一组门楣LED显示条屏;同一楼体或相邻单位设置的门楣LED显示条屏宽度、厚宽应当保持一致;严禁设置各类垂直于招牌设施的门楣LED显示条屏;严格控制门楣LED显示条屏亮度,避免光污染,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每个年度内必须预留30%以上的时段刊播公益宣传广告;

  (十一)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招牌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十二)鼓励使用单位用LOGO代替文字名称,设置的名称均应为单体字,可增加相关部门认可的LOGO标识,不得出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信息;

  (十三)不同区域应体现不同特色,充分展现文化底蕴、城市活力、民俗风貌等,避免“一刀切”、千篇一律。

  第三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在设置招牌或者在建筑物和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前,应当经各镇(中心社区)批准。

  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或张贴、悬挂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

  (四)安全承诺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使用期限说明,及相应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前款所列材料,各镇(中心社区)能够通过政务服务网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各镇(中心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悬挂、张贴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申请,对招牌进行整体设计和制作。

  各镇(中心社区)可以组织设计、收集、推荐体现辖区特色的招牌范例,报经园区城市(乡)建设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供设置人参考;重点地段、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整体设计、体现特色。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者和所有者是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对陈旧、污损、残缺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应及时进行更新或者修复;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须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遇有大风、暴雨、雷电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

  (五)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台账记录,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者拆除;

  (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更新;

  (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设置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方应向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报备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技术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指定安全责任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九)服从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主动向行业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

  (十)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需要改变、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时,应理解并配合行业部门主动实施;

  (十一)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进行许可;

  (二)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通过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集中排查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三)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技术”的实时动态监管;

  (四)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方面的问题;  

  (五)开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诚信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园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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