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度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12/29/ 08:48

来源: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2023年5月23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商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带有“N”标识的new baiclure、Newbaida运动鞋28双。经鉴定,上述运动鞋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从城关区某鞋业销售店购买带有“N”标识的new baiclure、Newbaida运动鞋共56双,案发前退货27双,案发时已销售1双,销售金额1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8双运动鞋,罚款人民币21985元的行政处罚。

  2.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建筑机械租赁部使用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8月1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前往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实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经营场所存放的涉嫌在租赁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2份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复检,经复检最终确定,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合格产品为16批次34.6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产品在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产品34.6吨(含样品),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业产品在经营性服务中租赁使用违法所得12019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4月13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兰州新区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个别原始记录与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签名不一致、检测委托单检测参数未勾选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微机控制压力试验机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存在使用人签字与试验人员不一致、试验日期记录不一致、报告后补签字等问题,违反试验记录的程序规程,致使原始记录不具备溯源性和及时性(原始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伪造原始数据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豆制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8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8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豆芽制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将检验不合格的黄豆芽对外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5.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新区某烟酒超市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5日,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兰州新区某烟酒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北侧货品展架柜内发现五粮液、五粮液1618、五粮春、贵州茅台酒、剑南春、西凤酒共215瓶,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购货票据和说明进货来源渠道,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且不能说明进货来源的白酒进行了扣押。“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西凤”商标持有人进行了技术辨认,并向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出具了《辨认意见书》,证明以上四种白酒均与生产厂家出厂产品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通过私人供货商购进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西凤酒在店内展示柜中存放,案发后当事人未联系到供货单位也未能提供购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15瓶,罚款人民币378557.5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新区公安机关。新区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该移送案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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