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城乡分类、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11-08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3〕19号
  • 发布日期:2023-11-1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1/08/ 10:04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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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34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及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其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经费,由兰州新区财政局统一预算,按期拨付。

  第五条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配套设施工作,对市政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当征询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意见。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兰州新区化工园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兰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水务管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除上述两个区域外所有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建设、安装及维护,应当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2018)规定的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应当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同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职责划分,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兰州新区石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兰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水务管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市政消火栓的日常运行管理纳入供水管网维护站点日常工作范畴,开展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建立市政消火栓运行维护记录,记录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资料,每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更新;

  (三)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管网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供水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和责任部门;

  (四)设置故障报修电话,及时组织检查维修和紧急抢修;

  (五)对已投入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应按管理权限确保灭火救援时水量、水压符合规范要求。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启闭测试、压力测试,并清除市政消火栓井内污水和杂物。

  第十条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新区范围内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单位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发生损坏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发现损坏消火栓的,立即报告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或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同意。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市政消火栓,其维修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兰州新区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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