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08-04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2023-08-07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8/04/ 09:21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21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兰州新区化工行业科技创新,将兰州新区化工园区打造成国家一流的科技创新园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试验和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实验室试验到规模化量产前,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试验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在兰州新区化工园区范围内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和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技术先进、风险可控、有利于创新”的原则。中试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新思路、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化工产品创新,助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中试项目优先就地产业化。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由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组织初审后,由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提请兰州新区管委会审定,中试基地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中试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试基地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手续。中试基地内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相关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科研机构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化工背景,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基地内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项目需要,或者委托化工园区相关企业进行保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基地。中试基地出入口、中试厂房出入口、主要通道、使用或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贵重物品的房间等重要区域要设置安防监控。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专精特新厂房内的中试项目由石投集团负责审核、管理),审核通过后,以科研项目报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十条  中试基地内项目以打捆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中试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和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备案。中试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类工艺的项目,若变更工艺指标、原辅料及产品种类、规模的,直接向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报备。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完成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中试项目不得形成重大危险源。经评估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反应工艺危险度为1级的中试项目、卡脖子及高精尖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实行特殊管理。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现场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结论、试验方案、现场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向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配备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养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四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自开始建设到投入运行周期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秦川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后,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相关生产设施要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具备生产条件的按工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中试项目生产的危化品由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产品销售手续,中试单位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产品销售去向,加强监管(点对点销售)。涉及监控化学品的,中试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做好审批、备案、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情况报备工作。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安全消防、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在企业内部建设生产侧试验,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和项目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管理制度缺失或不执行管理制度出现较大事故的撤销备案资格。各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遵照此办法开展工作的,可尽职免责。中试过程中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置。各执法部门不得干预中试基地和项目的日常运营。涉密项目的安全、环保免于一般检查,对必要的检查,只有符合保密要求的专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