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01/ 11:52

来源: 兰州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营商环境,提升科技创新活跃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贯彻落实“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兰州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兰州新区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设立,以兰州新区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在新区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源宏观统筹,建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研发任务实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安全水平,支撑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项目由科技重大专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创新平台专项、引导类科技专项等组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项目组织方式,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实施和监管,做好项目谋划—申报—管理—转化“全生命”周期服务;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六条  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项目有关管理制度;

  (二)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科技报告(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包括科研活动的过程管理报告和描述科研细节专题研究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查;

  (六)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七)可自主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若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监管的,可自主确定承接第三方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在新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情况;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配合管理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规范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地提供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同一计划中在研项目只能为1项。同一研究团队在研科技重大专项(含中央引导地方专项、省市级重大专项)只能为1项,其中定向委托项目不在计算之内;

  (六)自觉接受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受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有关管理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关工作;

  (二)客观地向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主动接受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方式: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

  (一)公开征集。由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强科技行动要求以及新区决策部署、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广泛公开征集项目。

  (二)定向组织。科技局可根据新区决策部署或应急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与农业、环保、教育、卫生等行业部门联合提出项目内容,组织相关单位承担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人和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兰州新区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其中产业类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

  (二)具有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在任务书中对配套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负责按期落实。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和受理:

  (一)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申报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负责。

  (三)科技局对受理项目开展实地考察工作,重点考察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能力、研发基础、人才储备等实施条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核主要审核项目资料的完整性、项目单位的诚信情况等;结合实地考察和形式审查情况提出评审项目名单,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局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和材料评审等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项目单位对新区的贡献程度、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和预期成果的可转化性。

  (一)初步核查。核查上一个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税收、产值、征信等情况。

  (二)专家评审。组织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等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立项建议和项目资金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园区等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评审论证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意见。

  (二)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自觉履行项目评审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过会议综合研究的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注重财政引导作用。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企业创新载体建设、新产品研发、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提升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市场不能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建设。

  (三)坚持“扶强扶大”与“助力中小”并重。支持新区龙头企业、大中型企业技术升级、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支持与新区产业链配套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四)强化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五)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具有实用价值、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争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六)坚持科技惠及民生。实施民生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

  (七)引导科技人才积极参与。鼓励青年科技人才领衔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急攻关,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鼓励女性科技人才领衔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支持:

  (一)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主持或参与的新区项目超过两项的(含两项)。

  (二)曾经承担新区项目,逾期没有结题验收或未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违规使用资金,且未加整改的。

  (四)项目已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任务书,科技局应在任务书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任务指标。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的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项目管理单位的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年度报告于每年12月上旬提交,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提交专项报告。科技局每年四季度对已立项科技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查验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进展、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立项数30%,项目承担单位积极配合抽查工作。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等,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向科技局提交项目变更报告进行备案。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变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同一项目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批准。经科技局同意,并按变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组成员因研究工作需要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排序、增加或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负责人或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科技局批准。有以下情况,科技局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不再是在新区依托单位科研人员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负责人调入在新区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和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可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报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科技局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调入新区外依托单位的,原依托单位协商项目组主要成员,经同意后指定负责人完成项目。

第六章  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均应进行验收,其中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合项目实际确定会议验收或材料验收;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会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材料。项目验收由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

  (四)项目财政资金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正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承担单位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的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科技局批准后延期。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应终止项目:

  (一)提供虚假的立项和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

  (二)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6个月,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四)经整改再次验收不通过的;

  (五)遇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的。

  第三十条  对终止的项目,科技局应及时组织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按规定提出对项目资金、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不认定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科技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成果登记,支持科技成果开展评价和转化应用。

第七章  公开与公示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受理、立项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通知应公开发布。

  第三十五条  经科技局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和拟终止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的程序:

  (一)受理。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复核。对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科技局组织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并形成专家意见,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复核。复核过程中可邀请项目承担单位及复核申请人参加。根据复核情况和复核专家意见形成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三)复核决定。科技局根据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经局务会审议后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并公布处理结果。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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