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9/21/ 15:11

来源: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已经新区2023年第30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兰州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完善新区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兰州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兰州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医疗卫生保障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保障事件从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5.1 I级(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重伤100人以上,死亡(失踪、失联)3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6.0级以上地震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事件。

  (2)包括甘肃省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2 Ⅱ级(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失踪、失联)10人以上、30人以下,4.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和新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5.3 Ⅲ级(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失联)3人以上、10人以下,3.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的突发事件。

  (2)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5.4 IV级(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重伤10人以下,死亡(失踪、失联)3人以下,3.0级以下地震的突发事件。

  (2)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兰州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新区重大医疗卫生保障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园区开展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保障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大事项等。

  2.2  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兰州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副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保障有关工作;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修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保障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新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 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疗保障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与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同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涉外相关事宜。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新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新区科技发展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的科技问题。

  新区公安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上级部门解决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新区财政局:根据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意见,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2.4  医疗卫生保障机构

  2.4.1  医疗卫生保障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精神卫生机构。

  2.4.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其中,急救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  新区第一人民医院负责急救机构建设工作。西岔综合门诊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5  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

  根据医疗保障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2.6  专家组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建由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严守40分钟内报送的时限要求,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新区总值班室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对人员伤亡情况变化较大的突发事件,及时掌握相关动态,每小时滚动电话报告最新情况,并随后视情报送书面信息。

  3.2  应急响应

  按照医疗卫生保障的事件分级,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4个响应级别。

  3.2.1  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新区按照统一安排,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保障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省委、省政府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新区按照统一安排,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园区和新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 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新区管委会同意,报请省上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市州。

  3.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保障的指示、通报、报告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医疗卫生保障领导机构工作。在新区管委会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保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2.4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保障的指示、通报、报告后,事发地园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园区管委会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保障。新区医疗卫生保障领导机构分管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保障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园区管委会和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3  处置措施

  3.3.1  现场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保障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2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

  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3.3  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4  社会动员

  新区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3.5  应急终止

  3.5.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省级层面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应急保障队伍有序撤离,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3.5.2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如新区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6  信息发布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医疗卫生保障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新区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应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

  4.2  物资保障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医疗卫生保障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新区经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4.3  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保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管委会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4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保障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4.5  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5.1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保障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2  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保障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本级管委会同意。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由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2.2  各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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