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9/19/ 11:45

来源: 甘肃省文物局

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物(文旅)局,兰州新区商文旅局,省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文物局2022年5月27日第三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落地落实。各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督导辖区内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设置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公示牌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可靠、有效;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切实压紧压实文物安全责任,筑牢文物安全底线,确保文物安全。

  在《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甘肃省文物局

2022年6月6日

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全省文物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及安全直接责任人,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其内容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可靠、有效。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对其所保护管理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机构、学校、医院、公园等机构和单位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其管理使用单位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文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并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文物安全职责,逐岗逐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使用单位的,履行以下文物安全职责:

  (一)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每月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报告;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三)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

  (五)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文物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训练、演练;

  (六)开展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文物安全风险清单,编制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建立与所在地公安、应急及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

  (八)其他文物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履行以下文物安全职责:

  (一)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每月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报告;

  (二)将文物安全纳入乡(镇)或者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因地制宜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加强对文物保护员或者安保服务公司监管,确保其履职到位;

  (五)编制文物安全经费需求,协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

  (六)定期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工作,将文物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编制辖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应急预案体系,重大隐患和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

  (九)建立与所在地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未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本体安全隐患、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以及行政违法、盗窃盗掘、火灾隐患、生产安全隐患等线索的排查巡查。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应在每年1月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巡查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工作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巡查方案,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月对所负责的全部不可移动文物至少巡查一次。鼓励运用新科技手段提升文物安全巡查成效,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

  第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省、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涉及刑事犯罪或火灾事故的,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报案,并及时有效处置,积极参与案件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整改。

  第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充分发挥当地村组(社区)的工作力量,积极引导文物所在地周边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建立志愿者组织、文物爱好者等参与文物保护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文物安全工作,积极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第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按照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及最小干预、与环境风貌相协调原则,应用安全防护先进技术、装备,配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应建立文物安全工作档案,健全考评奖惩制度,不定期对所属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文物保护员的文物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测评。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聘请的文物保护员,应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指导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制定文物安全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规范开展各项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推动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指导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与基层派出所和警务站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等联合开展巡逻防控,将文物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公安派出所网格化管理和巡查范围。

  第十五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护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训练、演练。建立健全对直接责任单位检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协调当地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省级年检”的要求,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履责情况和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督察。

  第十七条 对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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