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8/18/ 14:47

来源: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减灾委员会

  新秦减委发〔2023〕2号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自然灾害预警

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小横路中心社区,园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6月8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第11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减灾委员会(代章)

2023年6月15日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信息,包括防汛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工作机制。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与涉灾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审核、统一发布、评估检查等工作,在各单灾种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园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农林水务局等单灾种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落实“专业防、前期救、管行业”的工作要求,分别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险、气象灾害等行业单灾种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关灾种的监测预警,制作相应灾种的预警信息,并与园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后通过行业渠道及时发布,做好相应的叫醒叫应工作,落实“事前”“事中”各项防御应对措施,配合做好“事后”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七条  园区综合办公室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及时让公众获取预警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灾害应对指示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严格执行预警审签发布制度。红色预警信息由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提出预警内容,经园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发布。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提出预警内容,经园区应急管理局审定后联合发布。

  省、市、新区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由对应园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行业部门及时转发。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内容制作由相关灾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防汛、山洪灾害预警信息,依据《兰州新区秦川园区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由园区农林水务局与园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水情预警信息,依据《甘肃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园区农林水务局联系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统一由园区农林水务局对外发布,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或园区应急管理局及时转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依据《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园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与园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园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依据《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由园区农林水务局与园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园区减灾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依据《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森林火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由园区农林水务局与园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会商提出预警信息内容,必要时可以园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第十二条  相关发布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和发布频次。升级预警级别、延长预警时限,应按照相应级别的审签发布制度执行。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形成预警信息的相关发布部门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预警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与叫醒叫应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要广泛运用政务网、工作联络群、手机短信、传真、邮箱、微博、微信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共享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要落实叫醒叫应机制,坚持逐级向下传达、逐级向上反馈的原则。园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应急指挥工作群,建立临灾预警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机制;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直达村(社区)、企业、群众的临灾预警叫醒叫应机制,各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第十五条  园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经会商后,通过园区应急指挥工作群,向相关单位发送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作出批示并提出要求,橙色预警信息由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提出要求,红色预警信息由园区党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提出要求,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作出批示并提出要求。

  第十六条  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通过工作群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园区综合办公室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及自媒体平台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转发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园区经济发展局协调通信部门及时、准确、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靶向发送红色预警短信。在紧急情况下,以公益短信形式向区域范围内全网发布灾害预警短信。

  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共广播等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与自然灾害防御相关的单位、村(社区)各级责任人,村(社)干部、灾害信息员、护林员(草管员)、水库管理人员、基层河长、基层林长、社区网格员等灾害防御责任人。各镇、中心社区要督促村社、社区预警到户,对未回复信息人员要上门告知,确保叫应全覆盖。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网格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流动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行业下级部门、下属单位(企业)、监管对象、服务对象等基层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等。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章  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

  (一)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有关行业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要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自然灾害信息的渠道,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有关行业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应加强分析评估与会商研判,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道管理工作。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风险区的镇(中心社区)、村(社区)要做好群众警戒,检查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后续预警信息接收掌握,及时向辖区所属人员通报预警指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管理部门与有关镇(中心社区)、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之间通过应急指挥工作群,做好指挥调度工作;风险区加强信息报告,每一小时汇报有关情况。

  2.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110、119等报警平台做好接警、出警等灾害紧急救助措施。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巡查、监测,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限制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7.做好风险区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安置等准备工作,接到转移指令后,迅速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安全。

  (三)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前期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园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指挥调度,与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镇(中心社区)、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建立通信联络;部门负责人选派工作人员到应急指挥部集中办公;有关镇(中心社区)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各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战备状态,做好应急救援战斗准备,后备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110、119等报警平台做好接警、出警等灾害紧急救助措施。

  3.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巡查、监测密度,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立即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必要时,根据会商研判情况报请园区管委会发布灾害区域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指令。

  6.关闭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禁止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7.做好风险区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安置等准备工作,接到转移指令后,迅速组织实施,加强现场管控,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业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本单位预警响应工作手册,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人,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不同预警情况下的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园区建立应急指挥工作群,人员由园区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各分管领导和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一名联络员组成,确保预警传递信息准确、规范、高效。同时,该工作群严格控制人数范围,无关人员不得进群;进群后必须修改备注信息,备注格式为“单位+姓名+电话号码”,并遵循“有出必有进”“有进必有退”的原则,如有变化,请及时在园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园区应急指挥工作群职责为:

  (一)预警信息发布:园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经会商后,按照预警级别通过该群发布预警信息。

  (二)启动应急响应: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与园区应急管理局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有必要时,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并在该群及时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

  (三)及时采取措施:各镇、中心社区、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矿产与表面处理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业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及相关领导的批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一条  统筹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应急指挥工作群中的联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处理:

  (一)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未及时接收、处理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五)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六)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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