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2023/08/17/ 18:58

来源: 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查办了一批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食品经营单位,现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秦川园区某餐饮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7月6日,秦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秦川园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二:秦川园区某食品店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7月6日,秦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秦川园区某食品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三:秦川园区某药房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7月6日,秦川园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秦川园区某大药房小横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其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秦川园区市场监管局提醒辖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情形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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