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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4/01/30/ 16:49 来源: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一、制定基本原则

  (一)合理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包容审慎原则。结合《清单》内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非强制手段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等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教育,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适用《清单》的一般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结合当事人是否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程度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等综合判定。

  三、不适用《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按照本《清单》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指导、提醒、回访等措施,强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初次违法的当事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因其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等原因,致使市场监管部门错误适用本规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启动调查程序处理。

  4.本《清单》可作为自由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予以引用。

  附件:1.兰州新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试行)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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