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科技教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3-01-29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3〕6号
  • 发布日期:2023-02-17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29/ 11:51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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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1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29日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兰州新区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兰州新区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科普工作社会化、群众化、常态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四五”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甘肃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甘肃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兰州新区贯彻落实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研发、国际科普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创新战略与政策宣传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场所或机构。科普基地包括特色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第三条 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负责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特色科普基地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推动。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包括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科技活动场所,分为场馆类和非场馆类两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主要包括科技馆、博物馆、航天航空馆、文化馆、天文馆、地震馆、水族馆、标本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的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文化旅游等社会公共场地。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河流生物与景观、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文台(站)、气象台、地震台、野外观测站、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等。

  3.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进行科普活动,具有科普带动作用的中小学校;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的,开展课外科普活动的场所。

  4.对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及公众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

  5.从事原创性科普展具、教具的设计研发、科普产品的生产制作、科普作品的创作等专业机构。

  6.以科普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科普网站等公益性传播媒体。

  7.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五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色鲜明,具有开放的科普展示、科技传播或科普创作、展品研发能力,具有明显的科普宣传展示的区域或标牌,在新区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三)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持续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能力,并将支持和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五)具有较强的科普作品研发创作能力、科普活动策划和创新能力。

  (六)科普示范基地在新区范围内具有显著的科普示范带动作用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特色科普基地必须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六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按类别划分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配备专职讲解或指导人员。

  2.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经营性的场馆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有专设科普展区(展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或专有科普方式。开展科普活动时有必要的科普工作者。

  2.动物园、植物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科技种养殖基地、中小学校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经营性的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3.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是经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10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

  4.研发类科普基地应有明确的科普方向和基地开放的科普活动,每年有必要的科普经费,积极参加社会科普活动。

  5.传播媒体类科普基地应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申报,依托单位或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同一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科普基地。

  第八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相关单位在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申报表、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场地和仪器设备证明材料、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开展各类科普活动等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核查,确定基地候选名单。

  (三)决定。经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局务会议研究并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科普基地名单。

  (四)授牌。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发文命名为“兰州新区科普示范基地”和“兰州新区特色科普基地”并授牌。“兰州新区特色科普基地”可以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授牌。

  (五)已获得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六)对紧密结合新区主导优势产业发展实际、促进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有较好推动作用的特色科普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第九条 经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首次认定授牌的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给予每家2万元的科普基地建设奖补支持。

  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区科普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的,经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复核通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国家级科普基地指由科技部、中国科协或其他国家部委办局(含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的国家级科普基地。省级科普基地指由省科技厅、省科协或其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省级科普基地(含科普教育基地、特色科普基地等)。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复核认定。认定期满前6个月内,由被认定单位自愿提出复核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对首次认定为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的,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科普基地自认定以来在基本条件、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科普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及成效。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经考核评估认定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认定为兰州新区科普基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验收合格后,继续认定为兰州新区科普基地。整改验收仍不合格,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将撤销其科普基地称号。被撤销的科普基地,3年内不得参与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评为优秀科普基地的每家奖补3万元,优秀率控制在每批次考核评估总量的20%以内。

  第十二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应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协助本地科技、宣传、教育、科协等单位或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参加全国、全省或兰州新区的科普活动。在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或积极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基地的科普能力和管理水平,按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科普活动和科普统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的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 兰州新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将撤销科普基地称号:

  (一)到期未提出重新复核认定申请的;

  (二)连续两年不能履行科普基地义务的;

  (三)综合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四)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省、市、新区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七)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科普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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