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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2/14/ 11:31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区单位:

  《兰州新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兰州新区2023年第1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

兰州新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精神,完善兰州新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兰州新区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适用范围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适用单位范围包括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局(国资局)进行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将绩效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管理全过程,提高预算支出效率,杜绝“拍脑袋”支出,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二)绩效导向、目标控制。坚持规范性、科学性和绩效性并重,事前编制绩效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进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和持续影响力。

  (三)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结果反馈整改机制、信息公开机制、预算挂钩机制和绩效问责机制等,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结果、整改等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各方监督。

  (四)逐步推进、突出重点。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整体谋划、分步实施,着重抓好与新区重大发展、民生类有关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实现绩效管理资金全覆盖。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作为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既聚焦解决当前最紧迫问题,又着眼健全长效机制;既关注预算资金的直接产出和效果,又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既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举措,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推进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机制、实施方案等。

  (二)负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库建设、共性指标库建设、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三)负责研究和发布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收集、汇总、审定预算单位研究制定的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

  (五)负责对重大发展类、民生类项目组织开展绩效重点评价,以及对部门或单位评价项目组织开展再评价,并做好结果应用工作。

  (六)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提交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指标、报告等。

  (七)负责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情况提出绩效改进建议,并抓好结果应用工作。

  (八)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计划等。

  (三)负责汇总、审核本部门及督促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四)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共性及个性指标,指导和帮助所属单位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个性化指标。

  (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

  (六)负责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单位绩效自评,对自评结果组织科学评价,抓好结果应用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七)其他应由主管部门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具体职责:

  (一)按规定编报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在申请资金时报送跟踪监控情况。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指标。

  (三)配合财政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自评,抓好结果应用,公开评价信息。

  (四)其他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和落实,承担制定绩效计划、审核单位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审核单位自评报告以及开展绩效再评价等工作。主管部门要在加强自身绩效管理的同时,积极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组织协调和评价审核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承担编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重点

  第十条 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新格局”。在逐步深化传统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各预算单位相应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地方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新链条”。按照绩效管理与预算管理的一体化要求,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改革意图。全面推进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深化绩效评价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等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健全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逐步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有序推动绩效管理覆盖至所有财政性资金、所有预算部门和单位、所有财政收支政策等。

  (一)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重点关注收入质量、支出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其中,收入方面主要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支出方面主要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别是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同时,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券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本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绩效管理的基础上,试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管理,逐步将“四本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和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国家战略、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同时,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统筹联动,整合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预算资金。

  第四章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期内,通过一定财政资金的投入所要达到的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为依据设定目标。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结果应用要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同步公开,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融合、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包括: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预算安排中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其中:项目支出包括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上级转移支付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所有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可延伸至重点政策绩效目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政府收入绩效目标等。

  (二)按照时效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本级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多年度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由绩效指标构成,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

  1.数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数量,应根据项目活动设定相应的指标内容。数量指标应突出重点,力求以较少的指标涵盖体现主要工作内容。

  2.质量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和水平,原则上工程基建类、信息化建设类等有明确质量标准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指标,如“设备故障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设置时效指标,需确定整体完成时间。对于有时限完成要求、关键性时间节点明确的项目,还需要分解设置约束性时效指标;对于内容相对较多并且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作开展周期或频次设定相应指标,如“工程按时完工率”“助学金发放周期”等。

  产出指标的设置应与主要支出方向相对应,原则上不应存在重大缺项、漏项。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原则上均需设置,时效指标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不作强制要求。

  (二)效益指标。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

  1.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包括相关产出在当年及以后若干年持续形成的经济效益,以及自身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和引领行业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

  2.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用于体现项目实施当年及以后若干年在提升治理水平、落实国家政策、推动行业发展、服务民生大众、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履职或服务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3.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即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条件产生的有益影响和有利效果。包括相关产出在当年及以后若干年持续形成的生态效益。

  对于一些特定项目,应结合管理需要确定必设指标的限定要求。如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考虑使用期限,必须在相关指标中明确当年及以后一段时期内预期效益发挥情况。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应尽可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货币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础上,转列为经济效益指标,以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

  (三)满意度指标。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对申报满意度指标的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开展满意度调查或者其他收集满意度反馈的工作。如“展览观众满意度”“补贴对象满意度”等。

  满意度指标一般适用于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设满意度指标。

  第十六条 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预算项目的通用指标。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特定预算项目设定的指标。在设立绩效指标时,确有必要,可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第三方机构对绩效指标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中期规划、地域、行业或部门战略目标及发展规划、部门和机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及目标、上级或相关部门考核标准及要求、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或专业技术规范等。部门整体支出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目标编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目标编制应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采用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备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对应匹配。目标编制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部门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和提交部门整体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编制和提交预算项目时,应一并编制和提交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财政项目库,通过审核并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的也需要完善相应预算绩效目标,并及时修正财政项目库信息,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和批复部门预算时,结合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流程同步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过程中,如确有必要或专业性较强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如下:

  (一)绩效目标设立依据的充分性,包括是否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范围;是否符合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绩效指标及相应权重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等。

  (三)预算资金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保障性、匹配性、物有所值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当预算相关因素发生变动时,应同步调整或修正预算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及流程重新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对预算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充分、绩效指标清晰、预期绩效较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应编未编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核,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对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或预期绩效指标偏低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预算单位重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预算申请,并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

  第五章  预算绩效事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把绩效管理关口前移,在预算决策环节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规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从源头上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各园区各部门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政府投资项目及专项债券等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协助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优化项目建设功能,削减不必要支出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章  预算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依据经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管理效益如期实现。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实施绩效跟踪过程中,一旦发现实际绩效与目标绩效发生偏离时,应认真分析偏离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矫正绩效目标偏差,提高项目执行效力,保障项目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自行、联合或要求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提供绩效跟踪所需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绩效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执行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八条  在绩效跟踪过程中,对实际绩效严重低于预算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预算资金,直至预算单位采取有效纠偏措施为止。对经采取矫正措施后仍然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提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项目,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相应权重,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绩效评价方法,通过对预算项目绩效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以及满意度测评、专家评审论证等,获得预算绩效目标最终实现程度的过程,包括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以及部门(单位)整体支出评价,还应延伸至重大政策评价、政府收入评价。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任务。对经确定的重大发展类、民生类或金额较大、群众关切的预算项目及支出绩效不高的单位,财政部门可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绩效重点评价。对开展绩效重点评价的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绩效重点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及时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部门整体或项目的预算绩效自评和评价,并在每年决算完成后将上一年度预算绩效完成依据和结果及自评(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自评(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自评(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基本支出或整体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部门概述,重点是部门职能介绍、部门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等;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部门单位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公”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部门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措施以及根据年度目标设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评价工作等;

  (四)部门整体或基本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工作计划所设定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力等进行自评打分;

  (五)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六)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项目基本概况:重点是项目内容介绍,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指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绩效评价结果: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产出情况、综合效益、满意度情况及持续影响力等;

  (四)绩效偏离情况:主要是指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五)绩效评价结论、绩效整改措施及绩效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重大政策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投入强度:主要为政策执行中投入的财政资金规模等;

  (二)投入结构:反映政策执行中所投入财政资金的分布结构状况;

  (三)投入产出:反映政策执行期内产出情况;

  (四)投入效益:反映政策执行期内效益情况。

  第三十五条  政府收入绩效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明确列示:

  (一)收入预期目标编制:包括收入预期目标设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减税降费等宏观政策的衔接程度以及程序合规性;

  (二)收入预算执行管理:包括收入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收空转、违规延压、异地引税等影响收入真实性的问题;

  (三)收入征收管理:包括收入征管制度建设、组织收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如不得收取过头税费等)、征收入库及时性、征收服务便利性等;

  (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包括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

  (五)满意度:包括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收入行为及其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等。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预算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标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应坚持客观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运用一种或多种绩效评价方法。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可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开展相关绩效管理工作,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完成绩效评价时,均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要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等负责。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结果可以组织再评价或提请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对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应在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中预留质量保证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质量评估情况确定支付金额。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预算单位应在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的同时,加大整改力度,一并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整改意见书面反馈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结果后30日内将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门。

  (二)绩效评价报告或通报。对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通报机制,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呈报新区管委会。

  (三)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和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作为改进部门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积极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可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或达不到绩效目标、评价结果较差或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或取消该部门预算资金安排。

  (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根据“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问责机制,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或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低效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章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

  第四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财政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涉密信息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内容与预决算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的评判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同步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兰州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对财政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信息及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应包括:

  (一)预算项目资金投入、立项依据及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相关信息;

  (二)绩效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十章  绩效工作考核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工作、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以及日常考核材料报送等。

  第四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牵头,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和全年考核,采取日常考核、部门(单位)自评和财政局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考核,财政局(国资局)按月度、季度和半年对被考核对象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报送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组织部。

  部门(单位)自评。部门(单位)须本着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照考核评分表认真开展年度自查自评,按照格式要求撰写考核自查报告,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并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局(国资局)。应有而没有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佐证的,该项考核内容不予得分。考核对象对自评材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局(国资局)复评。财政局(国资局)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及预算部门(单位)上报的自评材料开展复评,考核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最终评定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该项指标一律不得分。

  第四十七条  考核结果与预算部门(单位)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绩效得分挂钩。根据组织部确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分值权重,将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折算纳入部门(单位)绩效目标考核分值,与绩效目标奖励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压减该部门或预算单位下年度公用经费预算,压减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财政局(国资局)采取通报或其他方式对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对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报送组织部及相关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部门(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上、新区政策发生调整,相应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新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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